停在小区的车辆被从六楼居民家窗户坠落的冻肉砸坏,维修车辆产生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1月20日,杨某将汽车停放在自家单元楼下,被从六楼狄某家窗户坠落的冻肉不慎砸坏,致使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仪表板、翼子板等多部位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在受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12990元后,双方又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能对理赔后其他损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3月5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狄某赔偿其因车辆受损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9399.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狄某存放在六楼窗户的冻肉坠落击中杨某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导致杨某车辆损坏,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狄某未能举证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狄某赔偿杨某贴膜费、拖车费和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980元。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造成损害,首先推定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只有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不担责。随着城市发展,高层越来越多,作为居住在高层的业主,对其所属物件有更高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杜绝高空抛物、坠物,是每个业主乃至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抵制高空抛物、坠物不良事件的发生,既是保护他人,更是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唐杰)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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