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帮你速读文章内容
吉林延边一车主疑加油站作弊争执后将其按倒,加油站回应已报警。文章探讨市场计量现状、短斤少两性质及加油站员工作弊的法律责任,指出多次作弊应定盗窃罪。
摘要由作者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有用

2024年9月16日,来自吉林延边一则短视频引发了公众关注:车主怀疑加油站人员用遥控器作弊,争执中将其按倒在地;加油站回应,工作人员兜里放了现金,已报警立案。今日法律问答:“加油站员工倘若作弊应承担何责?”回答本问,还需从市场计量现状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盗窃

一、“市场计量现状”概说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市场计量发生了变化:传统重量、容积等的计算改为电子方式。从技术角度分析,公众不应质疑电子计量的准确、公正,以及效率,但国家与社会需要分析以下事实:

第一,更换了电表、加油枪等后,与传统方式相比,为何不少人反映支出的费用出入大了。例如,吉林延边这起纠纷中,车主称“一格油得差七八十(元)”。

第二,称重的电子表,小商户为何频繁作弊。例如,前一段时间,不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菜市场等的计量集中整治。

究其原因,目前的计量程序可能还不能做到“封闭”设计,如,车主怀疑用遥控器作弊、菜市场中的商贩可以操控重量等。据此,欧洲等发达国家并没有完全采用电子计量,如,俄乌冲突不少反映能源危机的画面仍是传统的计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水的计量纠纷较少的原因在于:一立方水等于一吨,容积与重量相同。据此,解决加油计量纠纷可能需要折算为重量,不同的设计理念可能引发争议,如,使用燃气计量设计,此为统一度量衡意义之所在。

“市场计量现状”概说

有人可能要问,执法部门为何不能规制经营者擅自进入计量程序“短斤少两”的行为呢?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可能还不能胜任,前者如,发现经营者修改计量程序需有专业知识等。

二、“短斤少两”的性质

长期以来,刑法理论受犯罪四个构成要件影响,行政、司法实践对盗窃和诈骗的区分一直争议不断;目前的多数实践是,只要使用了欺诈手段,行为人便构成诈骗,如,不少调包案件被认定为诈骗。

一个社会不能区分盗窃和诈骗肯定不正常。区分实际上也较为简单,即:盗窃由不当得利转化而来;诈骗则由民事法律行为转化而来。其中的难点在于:取得财产因果关系的关系判断,如,调包取得财物的“因”与“果”为不当得利,据此,在任何情形下,调包均为盗窃。

有人可能要问,司法实践为何出现区分盗窃与诈骗困境的现象?在当下,“精英治国”的观念受到推崇,如,相同学历,名牌大学毕业即使笔试成绩较差,其录用机会也较高,不同学历也是如此。

精英治国结局为,他们提出的观点,社会其他成员不能提出异议,如,法考辅导用书仍坚持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理论,不少考试题仍是学者列举的例子,盗窃与诈骗难以区分。教育市场化也顺应此潮流,或者要求,如,今年不少高校招收的研究生究竟超过本科生等。

有人可能要问,“短斤少两”究竟是何性质?被短斤少两的一方并不知情,另一方获得财物的因果仍是不当得利;据此,与调包一样,短斤少两的性质是盗窃。本文之所以“斤斤计较”区分诈骗和盗窃,旨在认定加油站员工倘若作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加油站员工作弊的法律责任

加油站员工作弊可以评价为惯窃、惯骗。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认为惯窃一万次以上,且引起社会“热议”等可以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便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本法修订前,经营主体一般不敢在度量衡方面作弊。

1997年《刑法》对上述条文进行了修订,惯窃、惯骗等不再是定罪量刑的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入罪条件,但诈骗罪仍没有变动。

有人可能要问,当前诈骗等犯罪泛滥等与学者的建议,或者起草刑法修订案有关系吗?答案应当是不言自明;精英们的建议可能离1979年《刑法》立法目的越来越远。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但本罪并没有规定多次诈骗构成犯罪,加油站员工多次作弊不构成本罪。按理,加油站员工等在计量上作弊能查清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由于经营主体的地位,决定着侦查机关不能进一步深入,如,加油站所称的“工作人员兜里放了现金”,其含义为车主可能构成抢劫,或者抢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多次盗窃是本罪入罪的行为表现之一,侦查机关查清三次以上可能并不困难;据此,将在计量上作弊的行为认定为盗窃意义重大,如,菜场上经营者作弊三次构成盗窃罪。

加油站员工作弊的法律责任

有人可能要问,加油站员工倘若作弊,究竟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加油站员工仅是直接责任人员,盗窃罪的主犯应当是决定人员,通常是加油站的经营者,或者承包人,但加油站不构成盗窃罪,并适用罚金刑。目前,查清加油站员工作弊相当困难,如,技术上作弊,一般侦查人员通常不能胜任。

#百家快评#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举报/反馈

徐剑

3.9万获赞 4610粉丝
以案说法,以法论案,力求贴近实际。
乘风计划作者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