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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70岁老太未拔电动三轮车钥匙,5岁孙女启动车辆冲向人群致路人伤亡。法院认定老太及监护人有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减轻其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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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忘了拔车钥匙,5岁的孙女开启致伤亡】#奶奶忘了拔车钥匙,孙女开始冲向人群# 70岁的老太太没有关掉电动三轮车的电源,就下车等孙女放学。5岁的孩子不小心启动车辆,冲进附近的人群,造成无辜路人伤亡。这场悲剧怎么了?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23年7月,邓老太像往常一样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幼儿园门口接孙女耿某放学。想到用不了多久,邓老太干脆没有关掉车辆电源,就离开驾驶座,站在单轮车左侧等着。谁想,耿某爬上三轮车时,手握右车把,不小心启动了三轮电动车,导致车辆加速前冲。突然,虽然邓老太在左边拖着三轮车,但车辆仍然穿过公路行驶到对面车道,并与正常骑电动汽车的魏相撞,导致许多人受伤并住院治疗。几天后,韦某“抢救无效”的坏消息传来。韦的孩子们很伤心,把邓太太、耿太和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各方共同承担77万多元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与监护责任(含委托监护)竞合的案件。

首先,考虑侵权责任。被告邓老太驾驶电动三轮车无载客功能,接送孩子上下学,离开驾驶座而不关闭车辆电源,导致车辆暴露在不确定的危险状态下,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耿某从车辆右侧登上驾驶座时,触摸加速器,导致车辆加速前暴冲。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魏某被撞后,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将隐患变成现实危险行为,导致悲剧。作为一个5岁的孩子,被告耿活泼好动是他的天性。乘坐车辆的驾驶座对自己或他人都有明显的危险。被告邓老太和耿的行为有过错,导致魏在另一条车道上正常行驶受伤死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魏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属于多因一果侵权纠纷,应当按照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其次,考虑监护责任和委托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九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委托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邓作为祖母,长期接幼儿园孙女,耿监护人委托监护关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侵权。

目前,祖父母帮助照顾孙子孙女是很常见的。父母帮助孩子分担生活负担,这不仅有利于家庭和谐,而且符合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孩子们应该感激。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法裁判应尊重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鼓励和肯定符合友好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停车后,邓老太没有关掉电源,让孙女登上通电状态下的车辆驾驶座,造成事故,造成过错。但是,考虑到委托监护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而不是获得经济利益,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刻。即使存在过失,受托人的侵权责任也不应过重。事故的可预见性应集中在责任认定上。本案多为一果,行为人事先没有意思联系,但行为偶然结合造成损害后果,可预见性较低。

最后,考虑到魏的受伤部位主要集中在头脑上,他驾驶的电动汽车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这对自身损失的加重有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事故原因、侵权情况、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酌定减轻邓老太和耿老太10%的责任。邓老太将承担事故65%的赔偿责任,耿的监护人将承担事故2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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