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过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将自营、投顾等业务混同运作,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节收益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这是交易商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的部分券商投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9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称,近日,该协会约谈了投顾业务规模较大的主要证券公司,并要求证券公司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告自查情况,提交全部投顾协议。
交易商协会还称,将督促这些券商严格隔离不同业务条线,规范投顾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要求证券公司按照前述要求自查,对于自查未如实反映问题的证券公司,交易商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
一位资深券商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在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时,投顾人员和投顾费用收取均应独立于自营业务,双方签署投顾协议支付费用。而实际上,部分券商存在自营、投顾混业经营情况,混业经营具有资金规模大、隐蔽性较强、交易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特点,存在各种潜在风险。
混业经营存何风险?
目前券商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主要是利用专业团队和投资经验,为委托方提供市场研究、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投资建议,不具有投资决策权。与资管业务在投资决策权、监管牌照、信披要求以及风险承担等多方面均有不同。
第一财经采访券商业内人士了解到,在券商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时,投顾业务人员和投顾费用收取均应独立于自营,双方签署投顾协议支付费用。但部分券商会存在混业经营情况,提供投顾服务的就是自营业务人员。更有甚者,券商以客户出借账户的方式开展业务,容易出现各种潜在风险。在业务操作上,投资建议已逐渐演变成“控制客户交易”,形成实质投资决策权。部分投资顾问业务规模动辄上百亿甚至过千亿,再叠加债券自营规模,部分券商实际能够控制的资金规模,甚至超过部分中小银行。
“自营、投顾混业经营具有资金规模大、隐蔽性较强、交易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特点,合规经营还好,如在交易中‘钻空子’或者搞点小动作,其潜在风险较大。” 上述券商人士对第一财经说。
他还提到,首先,在合规经营方面,监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自营、资管、投顾等业务应进行隔离。其次是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投顾业务属于券商的“表外业务”,通过“控制客户交易”,在券商自营投资收益调节、债券销售、平滑不同投顾账户收益方面,可谓是“花招百出”。此外,还存在利率风险,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券商自营业务,当债券市场反转时,部分高杠杆运作的中小券商由于承受能力较弱,将部分亏损转移至投顾账户,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甚至可能滋生道德风险,虽然当前监管环境下,发生的概率较小,但由于投顾业务隐蔽性较强,部分中小银行客户管理不严格时,容易在投顾账户的交易中被恶意套取或内外勾结进行利益输送。
对于银行而言,自营投资受到多方面监管约束,包括投资范围与额度、流动性管理、资本管理等。“每个投资账户不可能按预期收益达到投资目的,券商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将利益从不应该获利的账户转移到特定的账户,这可能涉及内部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账户间利润腾挪,从而实现帮助银行掩盖投资不均衡和投资亏损等情况。”一位股份行银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说。
交易商协会频频出手
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已多次出手规范金融机构之间债券账户出借、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针对多家中小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据交易商协会8月7日公告,因涉嫌在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中操纵市场价格、利益输送,交易商协会对江苏4家农商行启动自律调查。交易商协会监测发现,常熟农商行、江南农商行、昆山农商行、苏州农商行在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中涉嫌操纵市场价格、利益输送。
次日,交易商协会再次公告称,在查处的案件中,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债交易中存在出借债券账户和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形,交易商协会已将部分严重违规机构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此类案件线索交易商协会正在加紧调查处理。
另外,今年4月,交易商协会还曾对6家中小金融机构涉嫌代持等违规行为启动自律调查。交易商协会称,根据市场机构反映的情况,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存在涉嫌违规代持、出借债券账户等行为。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串谋,利用国债利率下行预期进行代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增加。彼时,交易商协会曾提示各市场成员要加强内控,高度重视债券业务合规检查,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商协会称,下一步,将要求金融机构向协会备案投顾协议,对于证券公司及中小银行在投顾业务中暴露的机构业务内控和公司治理不到位问题,将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机构展业。另外,将持续强化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投顾业务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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