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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08国道晋中灵石段“4·7”交通事故报告,造成3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281.65万元。事故因重型半挂车违规掉头、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制动系统不合格导致,涉事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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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108国道晋中灵石段“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4月7日21时09分许,108国道晋中灵石段784K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1.65万元。

经调查认定:108国道晋中灵石段“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禁令标志掉头,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致碰撞至前方同方向等待通行的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尾部,导致发生的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08国道晋中灵石段“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2.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山西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人1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名。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范、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经查,在日常车辆管理中,企业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肇事驾驶人张某某未参加企业组织的2024年1-4月份教育培训,企业也未采取针对性措施。

2.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各1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名,财务1名。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检制度、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经查企业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企业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能达到全员培训要求,也未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针对性培训。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张某某。

晋MAB80挂骏通牌重型栏板半挂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张某某。

2.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丁某某。

3.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山西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核定载人数:9人,事故发生时乘车人数:8人。

(四)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

张某某,男,汉族,准驾车型:A2,于1997年10月31日初次领证日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并于2008年9月22日取得《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142729196506011219,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5年6月01日。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经检测鉴定:排除张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2.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

丁某某,男,汉族,准驾车型:A2,于2003年8月7日初次领证日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并于2007年12月26日取得《从业资格证》,资格证号:140121198211205511,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4日。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经检测鉴定:排除丁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3.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驾驶员

吴某某,男,汉族,准驾车型:准驾车型:C1,于2015年3月27日初次领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31年3月2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经检测鉴定:排除吴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四)事故发生过程

2024年4月7日21时09分许,张某某驾驶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太原去往运城途中,由北向南行驶至G108国道784KM(灵石县石膏矿桥路口处)北侧长下坡路段,遇前方石膏矿桥路口处丁某某驾驶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因走错路,在路口掉头,吴某某驾驶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在路口北侧临时停车等待通行,在此过程中,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撞至驾驶人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在碰撞力作用下,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又与丁某某驾驶的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最后撞至路口南侧隔离墩处,造成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乘车人安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吴某某及乘车人高某某、康某某、梁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次死亡3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108国道784KM(灵石县石膏矿桥路口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混凝土隔离墩,双向四车道通行,南往霍州市方向,北往介休市方向,事发路口留有道路中心隔离墩开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设有禁止掉头标志,路口东侧连接石膏矿桥路段,路口北侧由北向南下行方向为长下坡路段,沥青铺装路面,该路段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标准规范、路况良好、标志齐全、标线清晰。

2.现场天气情况

2024年4月7日,事发为夜间,灵石县气象站资料显示,晴天。

图1事发路段现场图

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张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安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某,男,汉族,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梁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康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高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张某某,男,汉族,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连同车辆所载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死伤人员医疗费用及事故赔偿等费用273.65万元。共计281.65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晋AM871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A1957挂麒强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丁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夜间上路,违反禁令标志掉头,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临时停车等待通行,晋MQ3271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AB80挂骏通牌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张某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半挂车夜间上路,行驶至国道长下坡路段时,未能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且未能提前降低行驶速度,致车辆碰撞前同方向等待通行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尾部,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4.痕迹、车速、制动、反光标识、安全技术鉴定情况

经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

晋MQ3271/晋MAB80挂号车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2条和第6.11条之规定。

晋MQ3271/晋MAB80挂号车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2条和第7.2.5条之规定。

晋MQ3271/晋MAB80挂号车事故发生前(采取制动时)行驶速度为56km/h。

晋AM8710/晋A1957挂号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第4.1.3.1条和第4.2.2.1条之规定。

晋AM8710/晋A1957挂号车侧面反光标识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第4.2.3.1条之规定。

晋MQ3271/晋MAB80挂号车左前部与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业客车右后部碰撞,致使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业客车左前部与晋AM8710/晋A1957挂号车左后端碰撞、前部与路中央隔离墩碰撞,后晋MQ3271/晋MAB80挂号车又与晋KVZ597号畅达牌小型专业客车右侧及路中央隔离墩表面发生碰撞。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4年4月15日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140729120210000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驾驶人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驾驶人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丁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吴某某及其车乘车人安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康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

(二)事故相关单位

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不扎实。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某某,男,汉族,群众,晋MQ3271/晋MAB80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建议向灵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企业责任人员(3人)

1.丁某某,男,汉族,群众,晋AM8710/晋A1957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

2.杨某某,男,汉族,群众,山西恒程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落实本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晋中市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武某某,男,汉族,群众,清徐县刚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落实本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晋中市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人员(3人,略)

(信息来源: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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