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统计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9月9日介绍,针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统计造假”等问题,修正草案主要从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对有关负责人增加禁止性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王翔介绍,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拟作修改。
首先,体现新发展理念,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其次,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同时,细化统计监督规定,将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内容。强化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增加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惩治造假责任制度刚性约束。
此外,加强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强其可操作性。
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
“近年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会公众对此反映强烈。这是统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王翔介绍,针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修正草案主要从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对有关负责人增加禁止性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据他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
经研究,修改决定草案主要拟作几方面修改,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规定。
进一步扩大有关负责人禁止性行为的涵盖范围,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同时,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