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美进价100左右能卖两千!今年上半年,甘肃省捣毁家庭作坊式医美“黑诊所”6处,共打掉六级国内销售网络层级。这些医美产品主要通过走私流入国内,或采用“人肉”夹带,或采用虚报、瞒报品名,以寄递方式走私入境等。
1. 夹带药品进入国内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在我国,要将国外的药品购买到国内进行销售,需要取得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若没有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就将国外药品带过国内销售,涉嫌犯罪。
具体而言,在当前刑法中,此类行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刑法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构成本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以往,未经批准将国外药品拿到国内销售的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以前,未经批准允许在国内销售的药品属于“拟制的假药”,销售此类药品则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由于“药神”陆勇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规定中“拟制的假药”问题也被关注。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拟制的假药”进行了修改,将前述行为规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相比之下,比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定刑要重。
前述案件中,黑医美商家或采用“人肉”夹带,或采用虚报、瞒报品名,以寄递方式将医美药品等走私入境,并且对这些药品进行销售。此类行为显然符合前述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
2. 非法行医罪
近年来,医美行业快速发展。快速发展之下,从业者水平参差不齐,行业中可以说是乱象丛生,“美容”变“毁容”、“要美”变“要命”等事件常常发生。
在医美行业中,常见的医美项目如光电类项目、注射填充类项目等。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此类医疗美容项目,需要机构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同时,机构内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且经过相应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是具有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等。
而在当下医美行业中,许多黑医美机构,不仅机构没有取得执业许可证,所谓的“医师”也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有些所谓的“医师”毫无医学学科背景,甚至连自己给消费者注射的药品是什么都不清楚。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前述黑医美机构中,无证“医师”都涉嫌非法行医罪。若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求美”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正规机构。切勿因小便宜或者受人蒙骗,就去了黑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