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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一起噪音纠纷案,王女士对张先生日常噪音敏感并报复,法院判王女士支付张先生租房费及精神赔偿,认为其过度反应且侵犯张先生居住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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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由邻里噪音引发的纠纷在浙江舟山得到了法律的裁决。

张先生与王女士成为邻居之后,王女士投诉张先生制造噪音影响她的休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张先生已经尝试了更换静音拖鞋以及铺设地毯等措施来减少噪音。

然而,王女士依然对于张先生家中的日常声音如洗漱声、瓶盖掉落的声音甚至是使用厕所的声音感到不满,并要求张先生晚上十点以后不得使用马桶。

由于双方未能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王女士采取了使用震楼器和共振音响的方式制造噪音作为回应。

这一行为迫使张先生不得不暂时搬离自己的住所,他为此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及押金总计15400元,加上租房中介费2200元。

此外,张先生还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了两位租客,但他们都因为与王女士的矛盾而提前终止了租赁合同。

随后,张先生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属于过度反应且不合适,而张先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容忍义务。

因此,法院在扣除张先生通过出租房屋所获得的利益之后,判决王女士需要向张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另外给予张先生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就是无理取闹!如果每晚十点以后都不能用马桶,那岂不是连基本的生活权利都被剥夺了?难道生病的时候也要忍着吗!

也有网友认为,“用震楼器报复?这也太过分了吧!自己睡不好觉就要让别人也过不好日子,这是什么逻辑?法院判得好,就应该让她知道这样做要付出代价!

那么,为什么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是“过度反应”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居民享有合理使用自己住宅的权利,包括正常使用卫生间等基本生活设施。

王女士对张先生的日常生活噪音过于敏感,并且要求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范围,尤其是在张先生已经做出了积极的降噪努力之后。

王女士使用震楼器等手段进行报复,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更大的困扰,这样的行为超出了合理抗辩的界限,构成了对他人居住安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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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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