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陕西历史博物馆创作的雁鱼铜灯文创产品,涉嫌抄袭他在2013年的作品。该网友称,他所创作的“雁鱼灯”形象是根据山西朔州出土的“彩绘雁鱼”二创完成的,并展示了相关作品证书。

对此,陕西历史博物馆工作人员回应称,网友所说的文创作品是根据陕西历史博物馆的馆藏文物创作的,“实际上我们才是被抄袭的一方。”

图源雁鱼文创小红书账号

多家博物馆都有馆藏品算谁抄谁?

雁鱼文创方面表示,公司出品的雁鱼灯文创形象是根据山西朔州出土的彩绘雁鱼灯完成的,这一文物现馆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这一文创自己有二创的创新点,也有相关的文创版权证明文件。

对于这一争议,陕西历史博物馆的接线工作人员回应表示陕西历史博物馆的文创作品是根据馆藏文物创作的,并没有抄袭。如果“雁鱼文创”举报博物馆疑似抄袭,首先要看他自己有没有版权。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彩绘雁鱼青铜灯(图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从雁鱼文创发布的对比图来看,这两件雁鱼灯文创产品在外形上有相似之处,很明显都可以看出其文物原型是雁鱼灯,但是两件文创产品的颜色有着较大的区别。对于这两件文创到底是否存在侵权抄袭的问题,网友们也是各有看法,有人认为“都是一个文物衍生的,形制肯定一样,形制一样的话那就是颜色的问题,你们颜色差别很大怎么就说是抄袭呢?”但也有人认为话不能这么说,毕竟两件文创原型是两个不同的雁鱼灯文物,且雁鱼文创的雁鱼灯文创发布时间明显早于陕西历史博物馆文创且也登记了版权,“原创不易,支持博主维权。”

雁鱼灯是一种古代灯具,记者查询发现,除了上述两家博物馆,山西博物院和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博物馆也都各自藏有两件汉代雁鱼铜灯,只是细节设计上各有不同。

律师称是否抄袭很难界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陕西历史博物馆的文创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不能一概而论。

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彩绘雁鱼灯(图源:陕西历史博物馆)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条件,如文创产品仅是对原型简单复制,并没有融入创作者独特创意或者其他差异性表达,此背景下,正如网友所述,文创作品不具备独创性,不落在著作权保护范畴,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反之,如创作者对文创作品融入了独特的创意和表达,并且有新的设计元素和组合方式,能够体现创作者自己的理解和创意,视觉效果可明显区别于文物原型,则可认定为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如有雷同或者模仿,则涉嫌抄袭、侵权。

具体到本事件,赵良善律师认为,该文创公司文创作品的创意性并不够凸显,在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上有一定难度,以至于难以完全认定陕西历史博物馆涉嫌抄袭。

文创产品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近年来,“让文物活起来”深入人心,博物馆文创遍地开花,其中也诞生了不少爆款产品。但同时侵权问题也屡屡发生,如此前甘肃省博物馆的爆款文创产品铜奔马玩偶就被大量盗版,唐宫夜宴走红后“唐宫小姐姐”也遭遇侵权,故宫的“奉旨旅行/如朕亲临行李牌卡套”等文创产品被仿制、蹭热度等,颐和园“百鸟朝凤”雕花口红发生著作权权属争议纠纷等,均受到公众关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分析,文创产品侵权纠纷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文创产品的开发者知识产权意识需进一步提升。文创产品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创作阶段就容易留下隐患。文创产品一般是在原始藏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创作而来的,但原始藏品本身是否有版权、归谁所有,文创开发的产品是否有自己的独创性,合作方之间版权约定是否明晰等,都会导致文创产品发生法律纠纷;另一方面,一些商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待加强。爆款文创产品上市后,市场反应良好,一些商家为了谋取利益,未经授权直接仿制假冒赚取利润,侵害了文创产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范侵权风险,文创产品的权利人可以考虑采用如下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表示,首先是著作权保护模式。一些文创产品在花纹、图案、形状等方面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可以归类为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可以考虑将其进行著作权登记,当他人抄袭该作品时,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追究对方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当然,著作权登记不是必需程序,权利人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也可以起诉侵权人。这一模式的优点是权利容易取得,保护及时,保护期限较长。其次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权利取得相对容易,权利保护力度较大。再次是商标权保护模式。文创产品的权利人可以在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从而防止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一些经营者故意仿冒他人文创产品的创意及样式,生产与他人知名文创产品外观近似的商品,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文创产品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对于文创产品频遭侵权,低劣仿制或盗版等屡见不鲜,经济日报评论认为,亟待加强对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文创侵权行为各式各样、地域范围广、检测和溯源难度大,原创者常因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度大等原因难以真正维权。即使部分权利人获得胜诉判决,侵权方也往往会因“非法获利额高于判赔额”,选择继续侵权。

对此,应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形成治理合力。相关部门应健全文创知识产权投诉、审查“绿色通道”机制,方便创作者通过专门渠道反馈侵权线索,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维权。同时,还应定期开展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巡查,进行线索收集,重点关注有影响力的文创产品,及时发现有侵权苗头的行为。此外,严格执行对已查实案件的惩罚措施,对侵权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数字时代,网络平台成为文创产品侵权的主要渠道,应加强对文创产品的监测审查权责。产品上架前,平台经营者要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核查,及时屏蔽和下架侵权产品。

创意本就难得,有文化底蕴且能实现商业化的创意更为稀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相关部门应在文创侵权打击力度上持续发力,以呵护创造者热情、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极目新闻综合扬子晚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经济日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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