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家餐馆内,发生了一起因顾客外带食物进店而引发的争执事件。
据报道,一名顾客与其朋友携带了两份外带的烩面进入该餐馆,并在店内点了一份价值6元的蒸饺。
店家发现后,认为顾客不应该在外带食物的同时仅点少量菜品,于是将桌上的纸巾和蘸料移走。
店家解释称,他们不希望顾客外带食物进店,且顾客点的食物数量不足以覆盖其提供的服务成本。
随后,顾客与店家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事后,涉事餐馆的店主回应称,虽然家人确实不喜欢顾客外带食物进店的行为,但承认当时处理方式欠妥,并表示已经向顾客道歉。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霸王条款!顾客花钱消费就有权利享受相应的服务,店家凭什么单方面决定哪些服务可以提供,哪些不可以?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也有网友认为,店家这么做实在是太没素质了,就算是真的有不满也应该好好沟通,而不是采取这种粗暴的方式。现在顾客体验这么差,以后谁还敢去这家店吃饭?
那么,店家是否有权拒绝顾客外带食物进店呢?
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店家无权单方面禁止顾客外带食物。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许多餐饮场所会通过店堂告示等形式明确表明不接受外带食物,这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维护自身经营利益。如果此类规定被合理地告知消费者,则可能被视为有效。
但在本案例中,店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