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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徐邱被指强奸杀人,遭刑讯逼供认罪,无客观证据。最高法认定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令再审,云南高院拖延7年后重审,或维持强奸罪指控。重审结果引争议,司法公正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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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陆炎

三十年前,云南大理坡脚乡村民杨徐邱,被云南省高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如果一个人同时犯下杀人、强奸重罪且拒不认罪,最终却没有被判死刑——

唯一“合理”的解释便是: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七旬老人杨徐邱申诉至今。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熊强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1993年3月,坡脚乡一名村妇阿稳(化名)在家中被杀害;案发数月,警方侦办始终无任何进展。这时,专案组突然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

匿名举报信称同村村民杨徐邱”有重大嫌疑“,但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

警方根据这封举报信,把杨徐邱抓了。被抓后,杨徐邱“承认”了1986年强奸同村女子贵英、1993年杀害同村女子阿稳两起“犯罪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杨徐邱被抓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被送到看守所,而是被关在曲硐乡派出所。

他的所有有罪供述,都是在派出所作出的;一被送到看守所,脱离了警察的掌控,杨徐邱就立刻翻供。

派出所并非法定的羁押场所。数十年前,在派出所里,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

根据杨徐邱的讲述,在派出所,他遭到了惨烈的刑讯逼供,被警察用绳子捆了一整天,不认罪的话就要挨打;期间,他休克了两次。

出狱后的杨徐邱

此前媒体报道也指出,杨徐邱刚被抓到派出所时,前五次供述都坚称自己没有犯罪;

第二天,开始“承认”犯罪;

几天后被送到看守所,杨徐邱翻供;

再被外提至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后,又“承认”犯罪;

再度回到看守所,又翻供。

一句话概括便是:只要是在非法的羁押、审讯地点,杨徐邱只能认罪;一旦脱离警察掌控,杨徐邱立刻翻供。

各中缘由,不言而喻。尽管早已不会再有什么证据来佐证刑讯逼供,但我们可以想象,杨徐邱在那段时间究竟遭遇了什么。

1994年4月28日,杨徐邱被大理州中院一审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

此前媒体报道早已充分阐明:

纵观全案,没有任何一份客观证据,案发现场没有任何杨徐邱的生物痕迹,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定罪的主要依据,就是杨徐邱本人遭遇刑讯逼供后作出的“有罪”供述。

云南省高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因此,1994年6月10日,被指控强奸、杀人的杨徐邱,被改判为死缓,留下了一条命。

云南高院“刀下留人”的理由是,“鉴于本案具体情况。”

究竟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可以让一个被指控杀人、强奸且不认罪的人,逃避死刑的制裁?

用杨徐邱自己的话来说:“如果说认为我有罪,就把我枪毙了就完了。没有罪,就还我清白。”

在监狱里,杨徐邱拒绝参加劳动,拒绝穿囚服,他一直在坚持申诉,“我是冤枉进来的,我不是犯人。”

2017年12月19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省高院进行再审。

在彩云之南,荒唐的事情仍在上演。尽管最高法要求再审,但云南当地的司法机关,似乎却一直在消极对抗:

最高法再审决定作出三年后,2020年6月1日,云南省高院才作出《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

同年12月,杨徐邱刑满出狱,生于1949年的他,从44岁开始被羁押,走出监狱时,已是年逾古稀的老人;

云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又是漫长的等待,直到2024年8月29日,大理州中院才正式开庭,对此案进行重审。

从最高法指令再审,到大理州中院开庭重审,接近7年的漫长时间。一名法律人对此评论:

“他们如此拖延,恐怕是想把坚持喊冤的老人拖死。等他死了,事情就一了百了,司法错误也不用去纠正了。”

在彩云之南,荒唐的事情远不止此。

根据上游新闻的报道,在8月29日的庭审中,最高法认为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据此认为,指控杨徐邱所涉及的强奸罪名,仍然成立。

因此,这一次的重审结果,大概率是撤销对杨徐邱“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而维持“强奸罪”的判决。

有法律人认为,重审结果若是如此“改一半,维持一半”,显然是“鸵鸟式”改判;堂堂大理州中院,可谓毫无司法担当;

最高法以“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再审,并不意味着“强奸罪”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际上,无论是强奸罪,抑或故意杀人罪,两罪的判决逻辑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经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此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没有任何证人证言。”有法律评论员表示。

此外,笔者从杨徐邱处获悉,大理州中院将于2024年9月4日对该案进行重审宣判。

8月29日重审开庭,庭审三个半小时,9月4日就将宣判——

当年的错误刑事判决,已然改变一个男人的一生,已然严重污染了司法的水源;如今,一场如此匆匆、有“走过场”之嫌的重审,会否继续污染司法之水源?

我们拭目以待。#深度好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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