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北京一小伙入职两天因拒绝周末加班被公司辞退,而后耗时一年多与公司连打5场官司,公司从一开始的嚣张到最后主动求和解。
消息一出,话题#小伙拒绝加班被辞退与公司打官司全赢#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问题:什么情况算加班?如何认定加班事实?哪些证据可作为加班证明?
AI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出这一工作时长规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构成加班。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经过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也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认定是否构成加班有3个标准: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3.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若满足以上条件,即使公司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也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如果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但未经单位审批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工作中可以收集以下证据,关键时刻可作为加班证明: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加班通知,如微信群、QQ、电子邮件通知等;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加班期间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的记录;证明存在加班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等。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依法进行,未经劳动者同意或超过法定时间的加班安排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依法拒绝不合法的加班安排,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部分文字及图片由AI生成)
统筹 胡莹
编辑 刘诗雅 王帅
二审 杨韬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