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分居期间,女方多次向姐姐借款计86万余元,女方姐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男方还钱:这样的“被负债”,男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日前,江苏南通中级法院公布这起案件——鉴于女方姐姐不能证明男方有向其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经二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男方不用偿还借款。
法院查明,王莉(化名)与许斌(化名)原是夫妻,曾在婚内创业,经济条件较好,在北京、苏州等地购置多处房产。2019年起,两人常因琐事争吵,婚姻走向破碎边缘。2021年12月,许斌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当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分居期间,王莉与姐姐王芬(化名)有大量资金往来,经仲裁委裁决,王莉应付王芬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间的借款86万余元。
王芬称借款系妹妹与许斌的夫妻共同债务,向海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许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将王莉列为第三人。法庭上,王芬主张王莉的借款主要用于归还房贷及交纳取暖费、车辆保费、女儿学费等家庭开支,且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许斌应承担偿还责任。
许斌辩称,他与王莉2019年开始闹离婚,对上述借款不知情,且王莉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开销,无需借款,该借款系王莉的个人债务,与己无关。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王芬主张许斌共同偿还王莉向其所借款项,应当证明该款项确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王芬并未举证证明许斌有向其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许斌亦无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借款均转至王莉的账户,许斌没有收款行为。王芬作为王莉的姐姐,应当知晓转账发生在王莉与许斌两人的非正常婚姻状态,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斌知晓并确认借款情况。
其次,生效离婚判决已认定女儿学费由王莉和许斌分担,王芬称不知晓该约定,法院难以采信。再次,根据王莉的经济状况、银行存款及收入等情况,完全有能力负担房贷、子女学费及取暖费,没有借款的必要。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充分,导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归于王芬,一审对王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芬上诉后,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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