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廉洁四川发布《以案为镜丨斯文“局长”走一路贪一路 污染一方撂倒20余人》一文。

【案卷】

刘健,男,汉族,1978年3月生,四川隆昌人,1999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隆昌市黄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双凤镇党委书记,隆昌市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隆昌市乡村振兴局原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7月,刘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隆昌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2月,刘健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5月,刘健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提到刘健,给人的印象是温雅斯文、勤奋刻苦,28岁担任副镇长,随后又在镇长、镇党委书记、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等多个重要岗位任职,本应是前程似锦、未来可期。谁曾想,刘健在领导岗位15年,走一路贪一路,到一方腐一方,成了一个严重的政治生态“污染源”。

“想到自己的种种行为,我就感到无地自容。我痛恨自己犯下的错,是我追名逐利、贪图享乐,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现如今,刘健常常半夜惊醒、暗自流泪,无数次责问自己是为了什么?

隆昌市乡村振兴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健接受审查调查。

急于求成,热衷追名逐利

“我工作上全力帮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这是我的职责所在,从未想过什么回报和好处。”1999年,刘健来到黄家镇政府工作,凭借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的作风,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一致认可。2006年,年仅28岁的刘健便被提拔为黄家镇副镇长。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任何事业的成功,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脚踏实地、夯基垒土,才能脱颖而出。刘健的成长经历就是最直接的证明,他之所以能够晋升副镇长,源于7年的埋头苦干、辛勤付出,但刘健对此认识并不清晰。

上任后,刘健信心满满,感到前途一片光明,想要尽快拿出亮眼成绩证明自己,以求更进一步。与此同时,刘健还发现,当自己担任副镇长后,前来“上门拜访”的商人老板突然增多。“我当时主要分管负责乡镇建设工作,经手的工程项目多,资金也多。我很清楚他们来找我是为了什么,对那些请客送礼都直接拒绝,只想一门心思扑到工作上去,得到更大的提拔进步。”

然而一年多以后,工作上的成效并未达到刘健的预期,职务上也没有变动。彼时刘健的内心如同一颗烧得火红的石头,而现实犹如一盆“冷水”,让他的思想开始出现了一些“裂痕”。“一方面感觉自己能力太差,另一方面感到进步太慢,一步慢、步步慢,让我很受打击。”

就在这时,他人对其奉承恭维带来的满足感,填补了刘健在事业上的失落感。“虽然工作上的成绩不理想,但那么多人来找我汇报工作、请我吃饭,让我感到很有面子。看到一些班子成员经常毫无顾忌参加宴请,我就不再拒绝,和他们打成了一片。”刘健逐渐丢弃了洁身自好的人格和尊严,选择了随波逐流。

腐化堕落往往从“吃喝”开始。与商人老板们熟络后,刘健频频出现在商人老板的饭局里,在推杯换盏、豪车接送、溜须拍马中自我陶醉、自我迷失、自我放纵,工作作风越发散漫,思想“裂痕”越发扩增。“我以后也要过这种好房好车有钱的日子……”刘健在忏悔录中写道。

慢慢地,刘健心中对金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开始收受红包礼金。“逢年过节收点红包属小钱,不算什么大事,是人之常情,也是社会风气……”抱着“只有他知我知”“不收白不收”的侥幸心理,刘健开启了“贪欲之路”。

欲壑难填,上演“花式捞钱”

2008年春节前夕,房地产开发商曹某某为让当地政府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特意到刘健的办公室拜访。离开时,曹某某递给刘健一个信封表达“新年祝福”。待曹某某走后,刘健打开信封发现是1万元现金,忐忑不安,赶紧将其塞进抽屉里,并将门反锁,接着一连几天都不敢用,只是偶尔拉开抽屉看一看,却越看越欢喜。

“我平时也帮了她这么多忙,这只是个拜年红包而已,而且大家都收我为何不能收……”在一番自我安慰后,刘健心安理得收下了这笔钱。殊不知,这是曹某某让他走向犯罪深渊的第一笔“饵料”。

“那是我第一次送钱给他,是想借着加快拆迁进度的理由‘投石问路’,看到他当时没有拒绝,我就知道成功了。”据曹某某交代。

尝到权力变现的“甜头”后,刘健胆子大了起来,私欲不断膨胀,从开始的“吃点拿点不算啥”,发展为“贪点占点也无所谓”,甚至毫无底线设法“捞钱”。

刘健打着“人情世故”的幌子,将党的纪律抛诸脑后,不断收受黄金吊坠、茅台酒、冬虫夏草等贵重物品,但这些并未满足刘健的贪念,此后连猪肉、乳胶床垫、电视等生活物品都统统来者不拒。经查,刘健收受1万元及以下的红包礼金和物品就达65次,累计金额达40余万元。

欲壑难填,贪念会如泛滥洪水滔滔难遏。刘健一开始对老板们的“心意”半推半就,到后来干脆千方百计变着花样“捞钱”,把“雁过拔毛”体现得淋漓尽致。

“你们需不需要资金周转?需要的话,我可以借钱给你……”2014年,刘健见曹某某的企业经营不错,想从中分一杯羹,随后向曹某某以3%的月利息借出50万元,短短4年收受曹某某所送“投资回报”15万余元。

2016年某天下午,刘健主动拨通了工程承建商伍某某的电话,“我最近看上了一辆车,但还差15万,你看能不能借点钱给我……”伍某某虽然感到很惊讶,但为了能有更好的“合作”机会,当晚便将现金送到他家楼下。之后,刘健认为伍某某所承建的工程都得到了他的关照而获利,便从未提及还款一事。

经查,自2008年以来,刘健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34人提供便利,分93次受贿200余万元。

带坏队伍,搅浑“一池清水”

2017年春节前夕,身为双凤镇党委书记的刘健前一刻还在文件上签批,要求严格遵照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禁止节假日乱发补助。一转身,刘健就召集其他班子成员,商议通过套取财政资金向班子成员发放“过节费”,而其他人却无一人提出异议。

刘健认为,“只要是大家共同作出的决定、共同参与的活动、共同享受到好处,即使有过错也不会太严重,甚至不会受到处分。”而其他班子成员同样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是“一把手”带头推动的事,且自己也有获利,就顺水推舟将“过节费”收入囊中,完全不顾党纪要求,忘记了自己应该履行的政治责任、监督责任。

几年间,该镇15名班子成员违规领取“过节费”共计30.39万元,其中刘健个人获得3.8万元。

不仅如此,由于镇政府未配备公务用车,刘健便以“私车公用”之名行“私车公养”之实。通过虚增广告费、办公用品费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以“车辆磨损折旧费”“车辆燃油费”等名义违规领取费用,短短3年时间费用达16万余元。

“揩”了公家的油,终究摆脱不了“滑倒”的命运。刘健的行为看似为班子成员谋“福利”,实则是拉众人“下水”,给违纪违法行为开了“口子”,他带头违纪,带坏班子队伍,败坏单位风气,使其工作过的单位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

经查,刘健严重违纪违法案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科级干部18人、其他党员干部12人,其中,22人被立案审查调查、28人受到组织处理。

【案析】

名利之心,人皆有之。对党员干部而言,会遇到各种名利得失的考验。或提职晋升,或发展受限;或一帆风顺,或事事艰辛;或贪图享受,或甘于清贫。倘若处理不当,就极易为名所累、为利所伤。刘健过度追名逐利、急于求成,不顾客观实际,幻想通过“快速出成绩”实现“再进一步”。当事与愿违后,又转头掉入逐利的漩涡之中,由风及腐,毁掉自己,带坏他人,最终走上一条不归之路。刘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刘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刘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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