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近亲结婚后申请离婚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据悉,杨某(女方)的父亲与罗某(男方)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关系,杨某与罗某系表兄妹关系。经亲戚撮合,杨某与罗某于2013年10月依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二人于2017年5月1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3月27日生育女儿罗月(化名)。2023年10月,原告杨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罗某离婚并依法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女方)与被告罗某(男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已经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达成调解协议,西区法院对此已另行制作调解书。综上,西区法院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提示:法律倡导婚姻自由,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所以明文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等多方面的考虑,近亲结婚是对后代子女极不负责的行为,遵纪守法,优生优育,拒绝近亲结婚,从根本上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