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内蒙古晨报】;
近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孙某祥、孙某萍(系死者孙某父母)与被告徐某、徐某泽、杨某、邓某、朱某等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要
2024年2月7日晚,徐某组织孙某等人聚餐(均为同事及朋友关系),孙某醉酒。聚餐结束后,徐某和徐某泽将醉酒的孙某送到某酒店准备入住,但因未携带有效证件而无法入住。就在这时,孙某的女朋友朱某打电话来,徐某说明了情况,朱某提出开车来接孙某。随后,孙某由徐某、徐某泽一起护送,来到朱某家的楼下,徐某、徐某泽未将孙某扶至朱某居住的楼层即离开。因孙某深度醉酒,朱某一个人无力将孙某送到家中,就将孙某留置在车内。次日早晨,孙某被发现已在朱某住处的单元楼道内死亡。经医院医学推断,孙某的死亡原因为“暴露于过度自然冷下”,即孙某是被冻死的。
事发后,死者孙某的父母即本案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酒局的组织者徐某、同饮者徐某泽、杨某、邓某等在明知孙某醉酒的状态下,未妥当安排孙某的住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导致孙某死亡,请求赔偿15万元。诉讼中,被告徐某申请追加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受案法院依法审查并同意追加朱某为共同被告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审理结果
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悉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耐心安抚原告的情绪,并对与本案关联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依据、责任划分原则、赔(补)偿标准和承担方式等问题,充分进行了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各方在表达了对原告的歉意和同情的同时,对原告给予经济赔偿(补偿)8万元并当庭支付。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在人际交往中的聚会饮酒,是十分平常和朴素的事情,特别是在内蒙地区,酒文化尤为明显,为表达自己的热情好客,一般都会大量饮酒,但是在饮酒过后有些人不胜酒力,会陷入醉酒状态,醉酒者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首先应当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而同饮者虽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醉酒者的生命、健康等遭受侵害,就要考虑其他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通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和确定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是是否存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斗酒、酗酒的情形;二是是否存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适当照顾义务的情形;三是是否存在对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未加劝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形等。如果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以上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日常的亲朋好友聚会中,不论是酒局组织者或是同饮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饮酒过程中都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照顾义务。
“情谊要表达,安全第一位”。一次聚会,一场酒,且不说出了事后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问题,单从人们的情感上讲,让父母失去儿子,让朋友失去伙伴,让恋人失去伴侣,代价属实太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来源:乌达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