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酒店泄露客人入住信息的案件。
王女士入住了南京的一家连锁酒店,结果酒店把她的入住信息泄露给了男朋友张先生,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气愤之下,王女士将这家酒店告上了法庭。
原来去年10月份,张先生假借女友王女士的名义添加了这家酒店员工的微信,并提供了王女士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让酒店员工把入住水单、发票打印出来,邮寄给了自己。酒店员工没有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核查,以为是王女士本人要报销,便照做了。王女士认为,酒店在没有与她本人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入住信息透露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与酒店多次协商无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入住酒店所形成的行踪信息、私密信息,属于消费者的隐私。个人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酒店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收集到个人隐私,它具有保护的义务,应当在处理过程中,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未经入住人许可,不得透露相关信息。在这起案件中,酒店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责任。但考虑到 隐私权泄露的主要责任源于第三方张先生的行为,且王女士没有充分证明因隐私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同时也考虑到对酒店责任不宜过度加重的原则,最终, 法院酌定酒店赔偿王女士1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官提醒,一旦发现有人冒用入住者名义索取信息,酒店应立即通知实际入住者,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刘舒 郭锐
来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