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过暑假,“安全”不放假。然而,一些家长疏于管理,放任自己的孩子在暑期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很危险,还可能构成违法。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醒,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监护人必须把好安全“第一关”,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此前,15岁的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车载乘同龄的李某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交管部门事后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赵某的父母为李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经鉴定,李某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李某将相关各方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必然或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赵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某出行,李某明知赵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故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主审法官齐茜庭后表示,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快,但操控稳定性不佳,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而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了解较少,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差,在骑电动自行车时经常出现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自行车出行。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对于同乘受害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不等同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对特定危险行为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齐茜还特别提醒,第三方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借电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对其投放的车辆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均可能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的范围,齐茜称,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对于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财产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蔡爽)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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