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夫妇经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刚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婴。让她想不到的是,15年后,冯女士被孩子的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冯女士收养关系不成立。今年6月,丹徒法院一审支持了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15年前,他们将女儿送走;现在女儿长大了,他们想要回女儿。15年来,我待女儿不是亲生胜似亲生,现在女儿也愿意继续与我一起生活。我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冯女士说。
收养女儿15年,养父母被告上法院
时间回到15年前,镇江丹徒区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婴。夫妻俩都是农民,且两人已经有一儿一女,经济压力很大,他们决定将小女儿送给别人抚养。于是夫妻俩通过村办工厂的负责人寻找合适的收养人,很快工厂负责人通过冯女士的亲属联系上冯女士、程先生夫妇,当时冯女士夫妇结婚4年多,一直未生育子女,他们在亲属的介绍下收养了女婴,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19年,冯女士与程先生因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离婚,约定女儿小媛由程先生抚养。两年后,冯女士通过法院要求变更小媛的抚养关系。同年法院判决小媛由冯女士抚养,程先生承担小媛每月生活费及教育、医疗费的一半。在这之后,冯女士与程先生因小媛的抚养费及债务清偿等问题不断产生矛盾。
后来,程先生经多方打听,联系上穆某、胡某夫妇,并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小媛和穆某夫妇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穆某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
穆某、胡某夫妇得知亲子检测结果后,将程先生、冯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其收养关系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养母上诉
镇江市丹徒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该案领养小媛的事实发生在2009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该法,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26周岁,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而且也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冯女士、程先生收养小媛无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关于今后对小媛的监护及抚养等事项的实际变更或交接,原被告应进行充分协商,妥善处理,避免再次对小媛造成伤害。
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穆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她认为,小媛在出生不到一星期便由自己收养,目前小媛已15周岁,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她对小媛悉心照顾,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不是亲生胜似亲生,具有深厚的母女感情,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另外,她是小媛的法定监护人,程先生在未征得她和小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血液样本,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亲子检测结论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应采信。一审诉讼过程中,小媛明确表示愿意与冯女士继续共同生活,不愿意与穆某夫妇生活。但一审法院机械司法,未征求小媛意见。法院审理收养关系应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和尊重被收养人意愿的角度出发,对既有的、通过长期生活形成的稳定身份关系予以维护,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冯女士(右)与养女,她们期待二审公正判决
南通曾有类似案例但判决结果不同,专家、法官释法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引人关注。案情如下: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月的女婴送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南通市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点评该案时表示,该案被称作“有温度的判决”。这个判决的关键之点,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从实际出发,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用强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该案判决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
据了解,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曾审理一起因收养登记引发的纠纷,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收养登记行政案件。徐某某夫妇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徐某某拾得一名弃婴,报警后多方找寻婴儿的亲生父母未果,便收养了该婴儿,取名徐小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21年,徐某某夫妇向某区民政局提出收养徐小某的申请。区民政局受理后,经评估认为徐某某在个人信用方面存在贷记卡呆账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等问题,根据《上海市收养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认定两人收养能力不合格,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徐某某夫妇不服,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并出具收养登记证。
上铁法院合议庭与市、区两级民政局充分沟通,对相关法律规范适用进行研讨并一致认为,该案具有特殊性。因所涉收养行为发生于2004年,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在法律适用上要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随即,上铁法院向区民政局发送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在上级指导下,该区民政局最终为两原告办理了收养登记,两原告撤诉。法官认为,该案中,原告与被收养人以父子、母子相称,共同生活十余年,两原告对被收养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彼此感情深厚。综合考虑申请人收养能力、被收养人无合法身份后果影响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后,合议庭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了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