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金融时报】;
8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开一则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72号建议的答复。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提出的优化商业银行相关岗位人员轮岗期限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予以答复,并表示将统筹考虑基层营业机构人员特点、业务需要以及风险防控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柜员等轮岗期限的规定,推动《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工作。
事实上,2012年原银监会印发《通知》,对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柜员等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施行以来,商业银行通过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压实制度执行、强化监督检查等,推动轮岗工作逐步有序、不断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能力持续加强,涉柜面业务的案件风险得到遏制,轮岗机制防范案件风险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员工多岗位交流也促进了人才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优化了商业银行合规稳健发展的环境。
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控制手段和监督管理机制持续完善。金融监管总局在答复中指出,调研座谈中,商业银行反映,随着银行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柜面业务量日趋减少,承担柜面操作权限的岗位已逐步向综合型柜员发展。同时,得益于大数据技术的支持和运用,基层营业网点主要业务通过集中作业、集中授权等方式,实现业务系统的刚性管控,柜员独立涉案的几率降低。此外,不同类型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分布差异程度较大,一些中西部地区、偏远县乡的基层营业网点间距离较远、交通不便,落实现行轮岗要求存在一些客观困难。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统筹考虑基层营业机构人员特点、业务需要以及风险防控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柜员等轮岗期限的规定,推动《通知》修订工作。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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