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的规定,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引发热议。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律师指出,虽然此前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关于撤回的这项规定,但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有类似规定。作为下位法的《婚姻登记条例》要与上位法《民法典》相吻合,不能相冲突。 赵良善解释,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在30天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只能表明当次向民政局提出的离婚申请作废、终止了,并不代表以后夫妻双方不能再向民政局申请离婚。换言之,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后,若双方愿意离婚,仍可再向民政局申请离婚,当然,若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离婚。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