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红灯停、绿灯行”
是最基本的交通法规,
然而,
日常生活中仍有不少人
无视交通信号灯,
漠视交通法规,
将自己和他人置于险境。
最近,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闯红灯引发的惨案,一名行人闯红灯,与电动车车主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车主摔倒后被机动车碾压身亡,这名行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庭上,被告人周某当庭作出忏悔:“我给死者家属鞠躬,我对不起他们。”
2024年5月的一天清晨,周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来到普陀区一个十字路口,将车停好后,准备去马路对面买早点。在信号灯已经转红的情况下,他从人行横道上小跑着过马路,恰巧与正常绿灯通行的电动车车主发生碰撞。
不巧的是,两人碰撞后,电动车车主重心不稳,连人带车摔倒在机动车道上,之后被刚起步的小轿车碾压。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周某描述了当天的事发经过:“我想走几步去对面买早点,那个阿姨她一下子就冲过来了,骑得很快,和我的左肩膀碰擦。之后我看见小轿车从她身上轧过去,当时我吓到了,我心里害怕,就走了。”
事发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在人行横道上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车辆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表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是无法判断这样的突发情况的,机动车正好绿灯放行起步了,等到车主发现有一个人摔倒在车轮处时,车辆因为惯性,已经从被害人的身上碾压过去了。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薛依斯表示,因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一人死亡,且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周某在事发后迅速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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