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中国证券报》9日刊发文章《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提升上市公司分红水平》。文章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近期,有关部门就此作出部署,明确引导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回购等力度,培育高质量上市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政策持续加码,引导推动A股公司分红意识不断增强,突出体现在大手笔分红频现、“铁公鸡”改口分红、分红频次增加等多个方面。按照“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预计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分红行为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分红意识,培育分红习惯,同时约束异常分红,增强投资者回报,促进上市公司整体分红水平稳中有升。
增加回报 提振信心
自新“国九条”政策颁布以来,上市公司分红不断增加,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回报,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2万亿元,分红总额和公司数量均有新突破。上市公司分红意识不断增强,整体分红水平稳中有升。
“分红使股东和投资者获得现金回报,直接增加了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这种现金流的改善不仅提升了投资者的满意度,也对公司的市场估值和价值产生积极影响。”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鹏程表示,稳定的分红预期能够增强公司的价值,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这是一项相对有利的政策,有助于进一步稳定资本市场的信心。
市场人士注意到,除了年报期间的分红外,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在中期报告或季度报告期间实施分红政策,“一年多次分红”渐成新趋势。目前,中期分红计划披露逐步增多。8月以来,已有包括贝斯特、宝鼎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或提议公告。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刘晨说,这种多频次的分红方式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回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随着相关政策的实施和深入,上市公司分红的可预期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高分红、高股息率公司也获得了机构和投资者青睐。高盛等多家内外资机构发表观点称,A股红利板块值得持有。高股息概念有望继续冲高,红利资产受追捧可能成为一个结构性的长期趋势。
加强监管 紧盯违规
监管部门在健全常态化分红机制,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回馈投资者的同时,加强了对异常分红行为的监管执法,紧盯常年不分红、“忽悠式”分红、“掏空式”分红等违规行为。
近几个月来,已有包括方大特钢、吉林高速、兆丰股份等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因分红而被监管“点名批评”。
以2017年上市的兆丰股份为例,公司在招股书中曾表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兆丰股份6月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原因是该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和1.65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收到警示函后,兆丰股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布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公告。
“严监管的信号持续释放,更多上市公司意识到要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分红,分红意愿强烈。一些多年‘零分红’的‘铁公鸡’也改口披露了分红预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
此外,“掏空式”分红、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异常分红行为,近期也频频为监管部门关注。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秘钟喜玉表示,上市公司在考虑分红时,需要平衡短期分红与长期增长的关系。在制定长期发展战略时,应同时考虑构建经营过程中的发展策略,追求健康增长而非盲目扩张。
政策加码 生态改善
上市公司分红意识不断增强,分红生态不断改善离不开政策持续加码。
2023年10月,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新规征求意见。2024年4月发布的新“国九条”,再次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提出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
(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分红行为的监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建议,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分红或分红不足的公司进行约束和处罚。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分红意识,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确保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分红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分红情况和分红政策。对积极分红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激励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要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鼓励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田利辉建议,鼓励上市公司制定明确的长期分红政策,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以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简化中期分红程序和鼓励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
也要加强对超出能力分红企业的约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管委会副主席胡咏华认为,从学术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公司必须具备正的盈利能力,公司应拥有正的自由现金流。“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上市公司采取所谓的‘庞氏分红’模式。这种分红方式是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分红资金来源于债务资本或权益资本,即通过二级市场融资或银行贷款来实现分红。虽然从短期来看,这种做法可能符合监管政策的要求,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分红政策是不可持续的,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胡咏华说。
此外,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铁公鸡”多,对市场发展不利,但是也要警惕所谓的任意分红。上市公司分红也不是越“豪”越好,应以公司自治为原则,结合合法合规的激励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形成投融资的正循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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