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甘肃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的朱女士在小区内步行时,突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大黄狗砸中头部,导致昏迷不醒,虽被及时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狗是从小区2号楼18层至21层楼梯间窗户(公用部位)坠落,由于坠落处无监控视频覆盖,无法确定该狗是自然跳落还是人为抛坠,后经解剖分析,该狗已经48小时未进食,且被毛凌乱,颈部没有佩戴项圈痕迹,指甲也没有人为修剪痕迹,符合流浪动物特征。朱女士的家人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情节,遂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负有小区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进行妥善管理,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本案中,狗是从小区2号楼公用部位坠落,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的饲养人、管理人,且鉴定机构检查记录载明该狗符合流浪动物特征,但物业公司没有事先消除安全隐患,造成流浪狗可以任意出入小区楼宇后坠落,导致正常出行并不存在过错的朱女士身亡,对本起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兰州中院。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与流浪狗从高空坠落造成损害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加之坠落的流浪狗无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由物业公司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故不断发生,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结合本案,物业公司应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排查和处置,如流浪狗进入并滞留小区等情形应及时处置。高层住宅物品坠落对行人和财物的安全威胁极大,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小区业主、流动人员等所有人员都应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树立起隐患意识,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另外,也提醒饲养宠物的居民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做好宠物的日常照料和管控,如放弃饲养应采取妥善方式予以处置,避免成为流浪动物,危及公共安全。
转自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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