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聊城警方
针对非法捕捞案件
加大夜间河道水域的巡查力度
依法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
高唐县公安局汇鑫派出所
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汇鑫派出所民辅警
在辖区夜间巡逻时
发现两名男子疑似在河内电鱼
民警见状立即对着两名男子大声喊话
让其尽快上岸
两名男子却置之不理
并沿河向南逃窜
民辅警遂沿岸查找
在河堤处发现了一辆单排汽车
车上装有一双白色雨靴
民警断定该单排汽车
系两名电鱼男子所驾驶
后民辅警采取定点蹲守方式
在蹲守近3个小时后
最终将前来开车的两名电鱼男子
当场抓获
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据嫌疑人刘某、刘某某交代,电鱼是为了食用,没想到被民警抓了个现行。
经清点,两人使用电鱼设备等工具非法捕获鲫鱼、鲤鱼、白鲢等各类野生鱼类10余斤。
经审讯,两名嫌疑人对其在属于禁渔期、禁渔区的王浩沟河段中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捕鱼不仅违法
更破坏生态环境
请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抵制
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携手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综合:高唐公安、聊城公安
来源:山东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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