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据北京大兴法院消息:S女士通过面试入职K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入职后兼任出纳。在S女士入职第10天,K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收到了一封自称K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的人员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要求其整理一份公司的最新人员名单。不久,接收到“骆某”的第二封邮件,要求马上联系财务经理S女士,让S女士添加某QQ群,骆某和某项目负责人陈某有工作安排。S女士立即加入了指定的QQ群,加群后,S女士发现群里只有“骆某”和“陈某”,“骆某”在群里要求S女士安排一笔85.8万元的退款给罗总。“陈某”也随即在QQ群中发送了户名为罗某的账号及开户行信息,称“这是罗总那边给的退款信息”。S女士未找骆某或陈某当面核实相应情况,亦未通过微信或电话向二人核实相应情况。不仅如此,S女士还在未按照K公司以往的对外付款钉钉系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立即操作转账工作,从K公司的账户上向指定账户转账85.8万元,将转账截图发送到了QQ群后,S女士瞬间被移出了QQ聊天群。最终,法院判决S女士向K公司赔偿12.87万元。
来源:九派新闻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