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河南邓州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邓州市检察院撤回对邹红喜等三人的起诉。邹红喜因买卖一只和尚鹦鹉,在2020年8月19日被刑拘,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此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邹红喜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邹红喜坚持申诉,最终获得再审,再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邓州市法院上述裁定书显示,重新审理中,邓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被告人邹红喜等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三被告人撤回起诉。
澎湃新闻2023年5月独家报道此案详情后,一年多来持续追踪,被告人行为危害性有多大,是否应该归罪,引发较大争议。
邹红喜是河南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2021年11月28日,邓州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虽然邹红喜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其律师王勍文也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但邓州法院未采信无罪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认罪认罚的薛某某和唐某某均被判处缓刑,薛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唐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邹红喜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二审结果,邹红喜不能接受,他认为,只是买卖了一只在我国没有野外分布的、人工繁育饲养的鹦鹉,法院就判他犯罪,远远超出他对法律的认知,决定申诉到底。
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驳回申诉。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
曾鸣指出,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再审决定,理由为“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本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阳中院“(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期间,邓州市检察院作出三份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被告人邹红喜、薛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三被告人撤回起诉。
7月30日,邓州市法院裁定准予邓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和始终不认罪的邹红喜不同,该案另两名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在一审时选择认罪认罚,双双被判缓刑。但从被刑拘到被取保,薛某某和唐某某也被拘留了近一个月。
8月2日,薛某某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做宠物生意的,但他从来就不知道买卖和尚鹦鹉是犯罪。因为看到邹红喜因不认罪认罚被收押,他和唐某某俩人有些害怕,就选择了认罪认罚。作为买卖涉案和尚鹦鹉中间人的唐某某告诉澎湃新闻,他和邹红喜本是同行,当初他就在邹红喜和唐某某中间传了个话,结果招来牢狱之灾,对自己打击很大。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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