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作了20多年的老员工,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5分钟”,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后走上了诉讼之路,法院会如何判决?
员工因身体不适打盹被炒
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1991年入职某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梁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闭目休息了一会儿,因此被公司作出处罚(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公司还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认为自己违纪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梁某认为,自己当天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而且,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中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于是,梁某将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万余元。
公司处罚是否过于严苛?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他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员工手册梁某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被发现会受到处分,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且梁某从车间跑出的过程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梁某则认为,《员工手册》中,对上班时间睡觉应给予书面警告处理,而不是直接开除,公司处罚过于严苛。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梁某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鉴此,法院认定梁某的入职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
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余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