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从不乏追求者。在爱美的道路上,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因希望变得更加“完美”而选择美容提升个人形象。部分美容院正是抓住了这种心理说服消费者购买服务,并通过话术诱导消费者大额消费或储值。然而,美容院收款后却无法提供承诺的服务或服务达不到前期描述效果,在消费者要求退费时又以诸多借口拒绝退款甚至卷钱跑路,有人戏称之为美容“杀猪盘”。海淀法院法官通过真实案例,对美容院里的“杀猪盘”式套路进行揭秘。
美容整形去厄运
改命是假骗钱是真
张女士经常去美容院做护理,跟老板娜娜很熟。娜娜总是有意无意的对张女士提起一个叫“嫦娥”的大师和一个叫“杨教授”的人,说她们两个很神奇,给别人看名字看面相就能改变命运。一天,张女士正在上班,美容院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嫦娥大师就在店里,让其过去看看。由于娜娜说过嫦娥给明星做过相关项目,张女士就抱着咨询的想法去了美容院。
到了美容院后,娜娜把张女士领到一间房间见到了嫦娥。嫦娥盯着张女士看了一会儿,说从面相上看张女士几年后可能有车祸之灾,跟爱人会有感情危机导致离婚。看到张女士半信半疑,娜娜说之前也有顾客不相信,但是后来大师的预言都应验了。见张女士有些动摇,嫦娥大师接着说,只要通过整形改面相就可以达到转运的目的,并说要改面相一定要改鼻子和下巴,其他的部位也应该动一动,具体由杨教授负责。由于整形费用高昂,张女士表示需要考虑,娜娜又说杨教授档期很忙,能约上十分不易,既然要改变面相就不能过多考虑钱。最终,张女士花了11万元,请杨教授通过脸部注射做了整形。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接到了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原来,美容店老板娜娜、嫦娥和杨教授串通,由娜娜介绍顾客与嫦娥大师接触,嫦娥再以顾客面相不好需要整形改命为由诱导顾客整形。他们通过类似手段诱骗了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多名受害人。后检察院以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娜娜、嫦娥和杨教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改变命运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娜娜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公安人员在赶往其美容院途中的情况下,能主动在其美容院等待,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其能积极退赔收取的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嫦娥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杨教授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娜娜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提醒】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娜娜、嫦娥和杨教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改变命运为借口诱骗多名被害人消费整容,骗取他人大额财产,构成诈骗罪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美容服务虽能提升个人形象,但绝对不是改变命运的途径。面对商家过度夸大美容效果甚至承诺能够影响命运的言论,务必保持情形头脑,切勿被虚假宣传蒙蔽。
七旬老人能回春
诱导消费无底线
70多岁的李先生一直为自己的眼袋苦恼。一天,李先生在报纸上看到某美容院发布的广告,称可三维提升眼袋,安全有效,价格为880元,无效退款。一心想祛除眼袋的李先生来到美容院咨询并开始接受面部注射治疗。然而,治疗后李先生的眼袋并没有明显改善,反而因注射产生了皮下结节。美容院称这是治疗的正常现象,结节可以修复,于是李先生又交了30000元修复费用。之后,美容院店长与美容师多次劝说,称可以为李先生以“优惠”价格升级效果更好的套餐。李先生分多次在店内共计消费360420元。经过近三个月的治疗,眼袋问题却并没有解决。
李先生认为,美容院的治疗效果与其宣传不符,且提供的注射服务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但其并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因协商退款无果,李先生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美容院的合同关系,要求美容院退还已交费用339020元。
庭审中,美容院称,其与李先生签署的顾客协议约定了解除合同事宜,李先生主张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现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可以解除,因此不同意李先生行使合同解除权,也不同意退还费用,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在《顾客协议》中明确载明其提供的美容美体项目系非医疗行为,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非医疗美容,其对李先生承诺的亦系通过非医疗美容方式对面部皮肤进行改善提升。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认美容院在履行美容服务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注射的医疗美容方式,导致李先生面部产生不良反应,无法实现面部皮肤改善提升的合同目的。美容院通过其资质外的美容方式对李先生实施眼角提升等美容项目,致使李先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服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发生的费用,美容院应向李先生退还;李先生已经进行的涉及医疗美容的项目,因美容院不具有相关资质且导致李先生产生不良反应,此部分费用亦应退还。关于退还的具体数额,李先生自行扣除部分美容项目的费用后主张339020元,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美容院退还李先生服务费339020元。
【法官提醒】
生活中,部分美容机构通过广告以低价诱使消费者消费,在明知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亦不如实告知,更有甚者为消费者注射无合法来源的产品。法官提醒,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务必查看商家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同时确认医生或技师是否具有专业资质。面对各类美容广告要保持警惕,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奇迹效果”。如果不幸遭遇诱导性消费,保留好广告截图、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储值优惠做诱饵
警惕卷钱跑路风险
王女士在离家不远的美容店进行保健调理。美容店在为王女士服务时,不断以提供完善调理方案和储值优惠为诱饵诱劝说女士消费。不到一年时间,美容店陆续诱导王女士消费325980元,其中259200元为从王女士信用卡中套取,66780元系王女士现金支付。但是,美容店在取得服务费后,并未按照承诺的方案给王女士提供合理调理服务,反而频繁变换工作人员,后来直接以门店装修为由闭店。王女士认为美容店不履行承诺,且无故撤店无法再提供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剩余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依据“销售及获赠凭证”证明向美容店支出272600元,自述接受服务的费用共计47006.5元。美容店不知去向,现已无法按照双方约定为王女士提供服务,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现王女士主张退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王女士提交的证据,经核算,应退金额为104093.5元。法院最终判决“新新”美容店退还李先生王女士服务费104093.5元。
【法官提醒】
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信任,通过诱导消费的方式让消费者大额储值,随后便关店、失联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法官提醒,进行大额支出前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或查看监管部门的公示信息等方式,了解商家的信誉度和经营能力,在支付储值款项时签订书面合同,对储值金额、使用期限、退款政策和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保留好收据、合同和消费记录等凭证,若发现商家有频繁更换店员、地址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等异常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文中均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