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7月22日,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以案释法并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2018年3月,被告人童某、吴某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人预谋后,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等人谎称由“GBC”平台系统生成的“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并在某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虚假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某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欺骗会员购买“GBC”币,以后来者投资支付先前者提现,其实并无实际经营。
2018年7月23日,周某、童某要求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周某、童某、吴某、刘某等人通过收集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卡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至案发,“GBC”平台已发展会员47层。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进出资金34.08亿元,其中亏损会员账号40480个,亏损6.29亿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童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区块链是由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构成的多中心化数据库技术,可为存证溯源、业务协作、数字资产、数据交换等高价值场景提供多方互信的解决方案。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新兴领域区块链为噱头,同时采取传销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形成非法集资。据介绍,“区块链”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呈现三大特征,即网络化、跨境化明显;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省处非办提醒,区块链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目前我国任何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记者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