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诉讼离婚需要花钱,但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离婚就是自己第一次打官司,对于诉讼需要交多少钱、哪些地方需要交钱是不清楚的。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令不少当事人产生未知的恐惧,一方面担心费用过高而白白错过了最佳诉讼的时机,另一方面对于费用结构的不清楚而常产生被额外收费的不安全感。因此,本文将为大家揭秘诉讼离婚需要的费用结构和预计的费用范畴,仅供参考。
一、诉讼费(必然产生)
诉讼费是作为原告必须缴纳的费用,通俗来说就是法院处理本案需要收取的费用。
1、诉讼费计算方式: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实际情况而言,以广州为例,通常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以起诉状载明的诉求为准),预交的诉讼费为300元,如涉及财产分割,则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叠加,市面上有许多小程序可以辅助计算。当然,此诉讼费仅仅是作为原告的一方缴纳,最终如法院判决,则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如调解,则减半收取且可由双方协商各自的支付比例。
2、是否可以申请减半收取或预交:
在起诉时,不少法院的做法可以允许减半收取诉讼费,依据在于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依照简易程序收取减半诉讼费。
以广州为例,参考广州中院发布的《广州法院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财产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可以预先按照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但如案情复杂需要增加审理时间则可能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则需要另行补交诉讼费。
按照普通程序收取的诉讼费,如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仍然可以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的一半,依据在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3、诉讼费缴纳的时间:
一般不涉及财产保全的离婚案件,通常要经历诉前调解阶段,经调解无效转为诉讼程序时(正式立案)缴纳,如转为正式立案前即达成调解意愿,则通常在开庭调解时缴纳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涉及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缴纳时间,则存在更多不确定性,但一般也是在转为正式立案后缴纳。
二、财产保全费(不必然产生)
保全费是指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依法保全对方名下财产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不同于诉讼费,保全费仅仅是有保全对方财产需要时才需要额外缴纳的费用。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具体标准为:
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最多不超过5000元。也即,最高为5000元。
此费用通常由要求保全的一方自行承担,被保全方不承担。
三、担保费(不必然产生)
所谓担保费,是指担保机构为提供担保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具体到离婚案件中,如一方认为对方有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则通常会被要求提供等额的担保,避免实践中因个人原因恶意查封对方财产的情况发生。
因此,担保费系因需要财产保全而出现,同财产保全费一样并非诉讼必须支出的费用。
至于担保费的数额,因选择的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亦与需要担保的财产额度不同有差异。
四、律师费(不必然产生)
律师费是指如需要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展开诉讼代理工作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用,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收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起诉离婚并非只有律师才可以帮忙起诉,律师作为代理人只是代为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所以当事人当然可以自行处理离婚诉讼,而无需依赖任何人。
其次,是否需要律师代理?是否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本身的经济能力、案件的复杂程度都有较大关系,无定论。关于律师费的数额,律师收费通常来说会依据当地的指导文件收取,但又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充分程度等息息相关,故并无准确的计算方式。
但可以明确的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也即委托律师的当事人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只支付少量服务费,当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之后,当事人按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如果没有成功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付或少付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