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大河报】;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实习生 张莫晗
7月22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检察机关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因让路问题引发矛盾,双方争执中看到妻子被对方用车门猛烈击中,头部流血,小刚(化名)反击用脚踢中对方。后经鉴定,小刚妻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踢中的小亮(化名)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发后经调解小刚赔偿了对方3万元,但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让小刚心烦意乱,甚至丢了工作。随后,公安机关以小刚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许昌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审查后认为,小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下“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等热词及相关案例往往引发热议,传递出普通人对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期待。本报通过对此类案例的报道,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社会不断向前迈步。
事件:因让路问题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
2021年10月,在许昌禹州市,小刚夫妇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被小亮骑的电动车挡住去路,小刚鸣笛示意其让行,小亮不予理会并两次将电动车挡在小刚车前。双方气愤之余发生了身体接触。
其间,小亮直接把手伸进了车内,将小刚往外拉,并猛关车门致使小刚妻子头部受伤流血。看到妻子受伤,小刚用脚踹了小亮左胸。经鉴定,小亮的左侧三根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小刚妻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事发后,双方均报警,当地警方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小刚成为犯罪嫌疑人。随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刚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3万元,对方撤诉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对于这样的结果,小刚很震惊,他认为看到妻子被打,自己回击了一下,就成为犯罪嫌疑人,“这太不可思议,让人难以接受”。
反转:检察院审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赔偿后,事情并未结束。因为在该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刚涉嫌故意伤害。
2023年4月,公安机关以小刚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证人证言与小刚的供述存在较大出入,且三名目击证人均为小亮的同村村民,证言客观性存疑。于是,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并引导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我们对目击证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他们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对视频进行逐帧查看后,发现小亮将小刚拽倒在地后,明知小刚妻子正将头部探向车外,还故意用力猛关车门,导致其头部流血。”承办检察官介绍。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清了事实经过。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小刚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没有使用器械,防卫手段适当,属于正当防卫。2023年6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听证会现场,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经过,以及认定小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经讨论,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小刚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后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小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思考:“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在哪里?
春节档法律题材电影《第二十条》热映,让“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等词条引爆网络。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等热词及相关案例在“两高”报告中被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8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2021年至2023年,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并明确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持续引领正当防卫理念,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
现实中,正当防卫案例往往引发公众关注,原因在于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这使得区分二者成为实践难点。
“所有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都需要严密的证据体系来证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在受访时表示,正当防卫以前被称为“沉睡的条款”,一方面是因为事实不好认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证据不好证明。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需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况,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作出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的处理。
延伸: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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