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不能理智处理纠纷,在酒精的作用下,为了找回面子大打出手,导致同事情谊破裂,双方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律的制裁。7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拒吃“毛鸡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24年4月的一天,裴某下夜班后与几名同事一起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烧烤店聚餐,该烧烤店的招牌之一便是烤“毛鸡蛋”。酒过三巡,同事张某多次向裴某推荐尝试“毛鸡蛋”,裴某因不能接受“毛鸡蛋”的样态,一直表示拒绝。张某便取笑裴某“胆子小”“不像个男人”,又将“毛鸡蛋”送至裴某嘴边让其尝一口。裴某推开后,将手上沾到的酱料抹在张某衣服上,张某见衣服被弄脏就骂了裴某几句。

裴某感觉面子上过不去,在酒精的驱使下,抄起了手边的啤酒瓶要打张某,被同事阻拦后又揪住张某的衣领,要到店外去比划比划。

二人来到烧烤店外,裴某先发制人,照着张某面部揍了两拳。张某挨打后立刻反击,将裴某摔倒在地,用拳头击打裴某面部,又抄起路边的锥桶砸向裴某面部,后被他人拉开。这场斗殴造成裴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由于裴某因不能理智处理纠纷,打人在先,是造成本次斗殴的起因,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法治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通讯员 张慧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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