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很伤心,因为她只是饭后在公园散个步,就被摔得左股骨骨折,看着那厚厚的绷带,腿上时不时传来的疼痛感,她顿感无助。
都说伤筋动骨100天,现在的她,只能躺在家里静养,连上厕所都要家人协助,更别提上班了。
王兰清楚地记得,那天的晚饭特别丰盛,她一不小心就吃撑了,正在减肥减脂期的她,是绝对不能容忍自己再长肉的。
于是,她就和丈夫一起,到小区附近的公园散步消食,可才没散上十分钟,她就远远看到有人牵着一条大狗迎面而来。
王兰小时候被狗咬过,有心理阴影,所以她一直以来都特别怕狗,眼看那狗离她越来越近,她赶紧闪到一边,侧着身给狗子让路。
殊不知,她这一让,根本没有注意到脚下有一块淤泥,她一脚踩了下去。
她脚一滑,摔了个人仰马翻,当即就感觉左腿一阵钻心的痛,她痛得忍不住叫出声来。
王兰的丈夫见状,赶紧把她送到了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王兰的左股骨骨折,必须要住院治疗。
王兰住了几天的院,花了1800元的医药费,可在家里静养的她,越想越气,她觉得自己之所以遭受这种无妄之灾,完全是因为公园管理方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清扫淤泥造成的,自己受的罪,必须有人负责。
于是,在她身体好一些后,在家人的陪同下,王兰找到了公园管理方,向他们索赔37000元的经济损失。
可公园管理方却说,他们的清洁、管理等服务,都外包给了物业公司,如果非要索赔,也应该是找物业公司,而不是他们。
王兰又找到物业公司,可是物业公司却说:“你这么大个人了,自己不小心摔跤,还找我们索赔,你是想讹人吗?”
王兰气坏了,在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00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1、王兰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承包了公园管理工作,就对游客有安保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反驳,在案发前,他们的保洁人员已经对公园进行了打扫,尽到了基本保障义务。
而如今正值雨季,游客又多,他们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在公园无死角打扫,这不现实,也不合理。
2、王兰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园属于绿化面较大的场所,泥土经过雨水的浸泡,较为湿滑。
王兰对这一现象,应该是有足够的认知的,自己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王兰为了躲避狗,导致摔跤,她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路面存在过错,但事发公园为开放性的公益性公园,针对的对象为不特定性,也并不是营利机构,其安全保障义务应相应减轻。
其次,当时正值雨季,王兰进入公园游玩,其本身应该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对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过于苛责和扩大。
综上,法院判决:王兰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兰各项损失5800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