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7月15日电(吴平华)物业公司依法催收被拖欠的物业费,原本是合理合法,但物业公司却采取了把业主姓名、房号等私密信息公开的做法,此事妥当吗?近日,成都青羊法院依法对此做出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李某书面赔礼道歉。
业主李某起诉称,物业公司被行业主管部门及主流媒体点名批评和曝光,并且其在21年4月就结清了欠缴的物业费,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删除通报公示文章,还要赔偿道歉。同时赔偿侵权、公证费、取证固证费、法律咨询服务费、误工费等。
物业公司辩驳称,业主欠费长达9年,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欠费业主符合《齐力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约定,物业公司2019年发完公示后1年多你才结清欠费,如今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期限。更何况公众号现在已停用,关注的人少,阅读量小,也没有对你造成实际损失,更没有侵害你的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请法官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查明认定,2006年至2020年期间,甲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李某系该小区业主。2019年11月9日,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一文,文章载明: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带头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样业委会一直对外宣称的“热心业主”核心成员也不缴纳,他们长期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现物业公司特将其欠缴物业服务费情况公示如下:房号:30B-XXX;业主姓名:李某。欠费时间:2010年3月-2019年10月,欠费金额18761.55元。2021年4月19日,李某结清上述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另查明,物业公司已于李某提起诉讼后删除《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一文。
成都市青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当前,物业公司常因小区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而采取公开欠费业主的姓名、房号等个人信息,以达到催缴的目的。但是,即使《物业服务试用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登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得以《物业服务试用合同》中的约定为由对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业主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处理,涉及侵犯隐私权。(完)
举报/反馈

中国新闻网

3933万获赞 635万粉丝
中国新闻网(简称中新网)由中国新闻社主办
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