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先生和何女士今年1月登记结婚。订婚时,冉先生给了何女士2万元,订婚后购买了“三金”,举办婚礼前给了8万元彩礼。然而,两人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6月底,冉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和“三金”。
近日,广元朝天区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成功调解这起离婚返还彩礼案件,何女士当场将6万元彩礼及“三金”返还冉先生。
▲经法院调解,女方退还6万元彩礼和“三金”
据了解,2023年5月,广元朝天区冉先生与何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今年1月登记结婚。订婚时,冉先生给了何女士2万元礼金,并在订婚仪式上向何女士亲戚发了8400元红包,订婚后又给何女士购买“三金”花费4万余元,举办婚礼前又给何女士支付了8万元彩礼,之后二人按照当地习俗花费了数万元举办了婚礼。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何女士遂离开男方家回到娘家居住。6月底,何先生向朝天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立案后,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了解了事实经过,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冉先生和何女士均表示愿意早日解除婚姻。但是,冉先生要求何女士退还“三金”和彩礼10万元。而何女士则认为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彩礼不能全退。
因双方均同意离婚仅对彩礼返还有异议,承办法官遂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两人讲明了赠与和彩礼的性质与区别,并帮助冉先生和何女士区分了婚前赠与与彩礼金额。
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冉先生和何女士达成了一致意见。何女士与冉先生离婚,何女士当场退还了彩礼6万元和“三金”,冉先生放弃对何女士亲戚的赠与部分和举办婚礼的费用等请求,冉先生还将何女士的嫁妆退还。
法官介绍,今年2月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下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加以明确。新规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寻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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