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7月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原副巡视员饶勇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案,由青海省海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饶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饶勇在担任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局长,兼任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鲁网视频号

道德败坏、家风不正、执法犯法

违反4项纪律、涉嫌3项罪名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4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原副巡视员饶勇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饶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公车私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大搞权色交易,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道德败坏,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国有资产;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人事调动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执法犯法,把税收执法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饶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破坏当地税务系统政治生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饶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饶勇曾任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副巡视员等职。2023年9月4日,中纪委网站通报,饶勇被查。

罪名解读: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我国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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