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黄河客户端】;
时至今日,吴伟康始终认为自己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尽管获得43万元的国家赔偿,但两年的牢狱之灾,却彻底改变了自己原本美好的生活。
6月28日,吴伟康拿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裁定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337581.2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对于这一结果,吴伟康暂时松了口气。不过,近日他仍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申诉材料。“希望法院可以认定我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而不是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作为我无罪的理由。此外,我还要追究检察机关的责任。”吴伟康说。
现年43岁的吴伟康曾是一名金融从业者,2017年1月,吴伟康在苏州方洲公园晨练时发现老人陈某在辱骂一名女子,便上前劝阻,此后二人结怨并多次发生口角。同年5月26日,吴伟康健身时再度与老人发生言语冲突,之后双方转变为肢体冲突,争执过程中陈某摔倒被送往医院,19天后经医治无效身亡。2019年5月,吴伟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获刑两年,后苏州中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之后,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吴伟康以此为由,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7月4日,吴伟康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见义勇为劝架在先,之后因正当防卫却被错误追究责任,羁押期间对自己和家人都造成很大影响,家里房子也被法院拍卖掉了,迄今为止和母亲只能租房居住。吴伟康还表示,检察院撤诉后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定我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我赔偿陈某家属49万余元。我获得的国家赔偿金,都不够赔别人的。我并不认可该判决,会考虑申请再审。”吴伟康表示。
男子因劝架与老人结怨,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两年
吴伟康回忆说,自己如果不是爱管闲事,可能就不会与陈某发生纠纷。2017年1月31日早晨,吴伟康在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的方洲公园晨练,因其撞见不远处时年64岁的陈某正与一名女子争吵,陈某当众谩骂该女子,吴伟康便上前劝阻陈某不要骂人。“可能我当时制止他们两个争吵的行为驳了陈某的面子,陈某才盯上了我。”吴伟康告诉新黄河记者,此后陈某与他多次在该公园里发生口角纠纷。
2017年5月26日,双方再次在公园相遇时,吴伟康认为陈某一直在用挑衅的眼神看着自己,于是便上前质问陈某,二人由此发生言语冲突。陈某随即被激怒,一手抓住吴伟康的衣服,一手击打吴伟康,吴伟康并未主动攻击陈某。吴伟康挣脱后,便绕着健身器材躲避追赶。之后两人在相互推搡过程中共同摔倒,陈某的腰背部撞到地面的运动器材受伤。倒地后,陈某仍抓住吴伟康衣服不放,吴伟康便用拳头击打陈某头部及面部,并掰开陈某的手指摆脱纠缠。双方站起来后,陈某又从电动车上取出刀具,被周围群众劝阻,吴伟康跑回家中报警,随后陈某也选择报警。
当晚8时,陈某住院治疗,19天后陈某经医治无效身亡,吴伟康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逮捕。据法医鉴定,陈某系右侧腰背部外伤后继发右侧膜后巨大血肿形成并引起腹腔间隔室综合征,导致腹腔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法医同时表示,陈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及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其死亡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017年9月18日,吴伟康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当,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伟康有期徒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陈某家属32.56万余元。
被认定有见义勇为情节,重审期间检察院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吴伟康在一般民间纠纷引发的追逐、拉扯、推搡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被害人倒地撞击运动器材受伤后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相关证人证言也能够证实,吴伟康在被害人陈某倒地前的冲突过程中,并无严重的暴力击打行为,其行为明显有节制。但吴伟康经常在案发地进行锻炼,应对该环境熟悉,双方长时间的追逐、拉扯中,吴伟康对地上的运动器材稍加留心即可映入眼帘,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跌地撞击运动器材受伤死亡,并非意外事件,应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吴伟康并不认可,随后提出上诉。2019年8月30日,此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据此前媒体报道,庭审中,吴伟康始终强调其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公诉机关也表示,案件起因是非常重要的,不可否认吴伟康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认为陈某有侮辱性语言的行为是不对的。但同时也表示从5次纠纷分析来看,双方在引发纠纷方面都是有责任的。此外,吴伟康提出在第5次纠纷过程中,因陈某挑衅在先并有持刀追赶的行为,其还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另据陈某去世前询问笔录显示,陈某坦言2017年1月31日,因吴伟康称其不应该骂人,因此两人结了仇。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当天,吴伟康称陈某眼神挑衅属于主观臆断。
2020年4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因新的司法鉴定结果(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陈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30%左右)出现,证据发生了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2021年4月,检察机关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要求对被告人吴伟康撤回起诉,后被法院准许。
2024年3月,吴伟康正式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要求追究检察机关责任
6月28日,吴伟康拿到了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园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吴伟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园区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其不起诉。据此,吴伟康依法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园区法院作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决定书显示,吴伟康于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计算吴伟康共被羁押730天,按相关规定吴伟康应当获得的赔偿金数额为337581.2元(462.44元/天*730天),吴伟康要求本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本院酌情确定赔偿吴伟康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吴伟康主张由检察机关为其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检察机关并非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吴伟康被羁押造成的股票、数字货币等损失,因请求事项不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其提出要依法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查明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并确认其为正当防卫的请求,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我见义勇为劝架在先,之后被陈某盯上,后因正当防卫被错误追究责任,直接导致个人股票、数字货币、基金大量损失,自家的房子也被法院拍卖掉,到今天为止和母亲还在租房居住。”吴伟康表示,他对国家赔偿的结果并不满意,已于前几日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申诉材料,希望法院可以认定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而不是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作为无罪的理由。此外,吴伟康还坚持主张,要求办案机关在各级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该案的负面影响,同时要求追究该案主办检察官、法官的责任。
民事诉讼认为非正当防卫,赔偿家属49万余元
吴伟康告诉记者,在检察院撤诉以后,由于附带的民事诉讼赔偿也被一并撤回,陈某家属又向自己提起了民事诉讼。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综合各项赔偿费用142万余元,酌定吴伟康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承担498317元),陈某自身承担35%,医院承担30%。
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吴伟康和陈某曾因琐事形成积怨,事发当天,双方始于言语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虽是陈某先动手,但在陈某受伤前,双方推搡、拉扯、相互击打等状态持续较长,不存在突发侵害情况,故吴伟康的行为不构成民法范畴的正当防卫。关于吴伟康、陈某、医院对于陈某的损失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方面,法院认为,在双方推搡过程中陈某因后退跌倒碰到地上平衡木而受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混同过错。根据鉴定报告,陈某自身基础疾病及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其死亡的发生参与度理论值为20%-40%。医院在其医疗过错行为与陈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30%左右。因此,陈某死亡后果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吴伟康承担3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担35%的责任。根据前述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认为应由吴伟康承担498317元,医院承担427129元。
一审判决后,吴伟康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9日,吴伟康收到了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刑事诉讼判我无罪了,民事诉讼却没有认定我正当防卫情节,要我赔偿陈某一方将近50万元,我对这一结果非常不满,会考虑申请再审。”吴伟康表示。
对于吴伟康的案件,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的判决标准要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不构成犯罪,而民事案件具备高度概然性即可裁判。本案中吴伟康的行为虽最终未判决构成犯罪,但在民事领域与陈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一定因果关系,仍可能构成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下达后即为生效判决,如果被告方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维权。”陈亮表示。(新黄河记者:谭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