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揭露了一位名叫李金的平民老百姓被冤判22年后获得无罪判决,并提交了3772万余元的赔偿申请书。

律师在申请书中提出了多处疑点,引发了对案件真相的关注。想知道李金的故事背后还隐藏着怎样的冤屈和真相?一起来了解!



提交赔偿申请书的律师
李金的案件曝光后,网友们也是争相转发,并且留言表示自己也要跟着李金走一遭,毕竟一下子拿到3772万余元的赔偿,也不是什么小数目。



而李金这个要求如此之高的赔偿,也是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的,经过多次减刑后,2017年刑满释放的李金,在2017年也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这个赔偿申请书也是由李金的辩护律师代为提交的。



而在这份赔偿申请书中,李金的辩护律师就对案件中存在的多处疑点进行了分析和提出,如李金案发时不在案发地、被害人身上的钱未被抢走、作案工具和细节矛盾等。



通过这些疑点,可以看出李金的无罪之身,并且李金的律师也是通过上述疑点,指出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警方过于迅速的作案逻辑和事实、警方不正常的工作状态等。



经过律师这么一分析,四川高院也是认真审核了李金提交的赔偿申请书,最终高院作出了再审判决,并且最终也是认定了李金的无罪之身。

在四川高院再审判决无罪后,李金也是第一时间向四川高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并且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



3772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其实是由多方面因素组成的,如服刑时间补偿、生活质量损失、精神损失、婚姻家庭影响等,而最终赔偿数额高低的判断标准也是通过东方大国司法界公认的每年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标准来确定的。



所以3772万余元这个数额并不是随意而定的,其背后还有着东方大国司法界公认的补偿标准作为支撑。
这样一个冤屈的平民老百姓李金,在被判无罪后第一时间提交了3772万余元的赔偿申请书,那么那些当初对李金进行非法拘禁和关押的相关人员现在又在哪呢?



李金
据李金介绍,自己被关押在监狱近22年,这近22年来李金没有过上一天舒心日子,李金曾经在多次场合提到,在监狱中每天就只有吃饭睡觉两件事情可以做。



所以这近22年来,也可以说是被剥夺了自由,而这个自由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无价之宝,在现代社会中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如果这个权利真的被剥夺了怎么办呢?

那就要靠司法来为你伸张正义了,但是李金经历了29年冤狱之苦,最终却只换来了22年真正属于自己的时光。


这样对于李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这段29年冤狱之苦中,不仅仅是生活质量遭受了极大损失,更是被剥夺了29年属于自己人生中最宝贵时光。



这种属于人生黄金时期却被无端浪费掉的感觉,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无法忍受的,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如果真的有人无辜被判入狱,那么作为社会应该尽快为其伸张正义,并且对其进行补偿。

因为那样才能真正给予对方一个交代,并且尽可能地弥补当初因为错误判决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而对于李金来说,除了精神上受到打击外,还经历了长达22年真正属于自己宝贵时光的剥夺,那么3772万余元这个数额对于李金来说来说也只能说勉强能弥补当初部分损失罢了。


那么作为当事人的李金到底有没有进行过犯罪呢?

被刑讯逼供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在案发当时就有不少网友质疑说道:难道一个体重只有40公斤左右女孩子能够将自己压在她身上进行拷打殴打?

同时案发现场也没有发现女孩子身上任何作案时可能产生的挣扎物痕迹等证据。



而在此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给出的答复中表示:虽然现场没有提取到作案工具指纹或者作案人员指纹,但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

同时四川高院还明确表示:被告人虽然否认使用工具实施暴力手段逼供供述,但缺乏证据证实。



四川高院此前给出的答复可以看出:其实四川高院早就开始考虑到案件存在可能错误判决性质,并且一直在进行调查。

而此前给出答复中并没有直接否定“刑讯逼供”存在性,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警方未进行刑讯逼供手段调查。

不过此前四川高院给出答复中虽然没有直接表示“刑讯逼供”存在性,但是在昨日四川高院再审判决中却明确表示:“未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那么四川高院在此前答复中是否涉及隐瞒真相呢?还是真相已经被曲解了呢?

四川高院
昨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了此次抢劫杀人案。

据悉:1994年6月28日晚间7时至8时许,在成都市郫县永丰镇一农家院内发生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件,当晚案发房间内一女子遭殃死亡。



而三名目击者均称见到3名作案人员外貌特征相似,并且还称:其中一名作案人员体重约80斤左右。

并且在此前四川高院给出的答复中也提到:警方在起诉书和其他相关证据中提及被告人使用了木棍等工具进行暴力侵害,并非原审未提及作案工具和暴力侵害。




但同时原审法院根本没有提及警方此前所述内容,并且还将两名兄弟关联起来审理。

在此前给出答复中:四川高院提到警方起诉书等相关文件提及作案工具时,并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并且受害女子身上也未检测到与作案相关工具和作案人员可能产生挣扎物痕迹等相关证据。



而在昨日开庭审理中:当事女子亲属及其亲属称女子当晚穿着毛衣和裙子。

这样一个简单粗暴情节叙述后:很快就能推断出三名被告中几乎没有一人符合目击者描述条件了。


那么东方大国到底有没有类似监察委员会对于法官律师检察官进行监督机构呢?

监察委员会
东方大国监察委员会制度实施后,在监察对象范围上也进行了大幅度拓展,并且可以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且还专门设置了办公室专门负责全面深入地开展全面监督工作,并且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而东方大国监察委员会主要由委员会、办公室和派驻机构组成,其中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由监察对象产生产生人选后组成人选进行选举产生产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依法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后正式组成监察委员会。



但是虽然东方大国设立了监察委员会系统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管理工作,并且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但是东方大国目前却没有设立类似机构对法官律师检察官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目前东方大国对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通过组织系统、同行评议、社会舆论等方式来完成。


既然出现了如此明显的冤案为什么要经过7年才改判无罪呢?

审查
很多网友看到此次事件后纷纷表示:原来很多电视剧里说道警察从电视里就能看出谁在撒谎的情节原来是真实存在的啊!



从警方传递给外界消息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两兄弟入狱主要根据是两兄弟作案前后口供不一致、案发当天两兄弟作案工具产生指纹和两兄弟原审供述与事实不符等情节认定两兄弟犯罪事实存在不一致。

但是很多网友看到此前四川高院给出原审判决理由后直接爆粗口表示:原来这就是原审理由吗?

简直就是脑洞大开啊!

原审法院简直就是无脑编造啊!

而通过昨日再审开庭审理可以看出:除去被告本身口供不符外,在多处情节上都存在明显疑点或者事实与供述不符情节存在,这样一个明显存在重大漏洞的案件都能原审法院判处死刑吗?


而此次事件最终能够改判无罪其实离不开网友们积极跟进关注以及网络舆论场营造起来的良好声势!


而这样一个残酷真相背后是否还隐藏着其他冤屈者呢?

29年
29年前发生在成都市郫县永丰镇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被指控有重大作用嫌疑并最终入狱服刑22年被判无罪获得释放才算结束吗?



如果真如网友所言:那么目前全国多少牢房内还关押着类似情节类似经历并最终错判入狱无辜者呢?

是否东方大国司法机关应该对类似情节类似经历牢房内服刑者及其家属展开全面调查呢?
并且应该给予其一个说法并对此类事件形成有效制约手段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如果最终确定为冤屈入狱者是否应该给予相应赔偿呢?

1994年
1994年6月28日晚间7时至8时许,在成都市郫县永丰镇一农家院内发生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件,

警方调查显示:三名目击者均称见到3名作案人员外貌特征相似,并且还称:其中一名作案人员体重约80斤左右,

并且受害女子身上一分钱未被抢走(口袋里有300多元),而两名涉及被抓获男子口供均称:二人只用双手施暴行凶,

并未使用其他工具。
但是女子尸体检验却显示:头部共受到5处暴力打击(重点部位2处),胸部有4处挤压性软组织挫伤(导致1.5千米外肺叶裂缝1厘米长),

手腕有挣扎勒痕……
其中头部部位未见打击物体形成指压性挫伤(即不存在用棍棒等工具形成打击),更没有留下可供提取指纹的工具等证据。
3772万余元这个数额合理吗?



3772万余元
3772万余元这个数额其实是根据东方大国《国家赔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非法剥夺自由或者因执行职务侵犯权利、自由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

国家依法给予赔偿。受害人可以向作出原始判决、裁定或者采取其他执行行为单位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一)直接经济损失;

(二)生活质量损失;

(三)精神损失;
(四)婚姻家庭影响;

(五)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结语

这个李金的遭遇实在是让人心痛,29年的冤狱之苦,22年的自由被剥夺,真是不可想象。提到的赔偿数额和法律规定相符,但这种无法弥补的损失又该如何补偿?希望司法机构能够审慎处理类似案件,避免类似冤狱事件发生,也期待对冤屈者给予及时公正的赔偿和正义。对此有什么看法?快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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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初心_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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