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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溺水,市民李阿威等热心人合力救援,护士紧急救治。根据《民法典》,自愿救助行为免责,游泳池管理方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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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日晨曦微露,武汉凌波门的宁静被一阵急促的呼救声打破。

5时左右,一名男子不慎在游泳池中溺水,生命危在旦夕。

这一幕恰好被正在栈桥上等待日出的市民李阿威发现。

李阿威反应迅速,立即脱下衣物,以最快的速度穿过狭窄的栈桥,跳入水中展开救援。

此时,溺水男子已完全没入水中,寻找变得异常困难。

幸运的是,李阿威并非孤军奋战。

在他之后,更多的热心市民加入救援行列,大家齐心协力,在水中摸索,最终定位到了溺水男子。

众人合力将他托举上岸,争分夺秒地为生命争取时间。

上岸后,情况依然危急。

溺水男子脸色苍白,嘴唇发紫,生命体征微弱。

关键时刻,一位自称护士的女士挺身而出,立即开始进行心肺复苏,周围会急救知识的市民也纷纷伸出援手,协助进行紧急救治。

救护车随即赶到,但由于现场围观人群众多,车辆一度受阻。

17岁少年陈子雄见状,立刻带领同伴开辟道路,确保医护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

溺水男子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尽管救援行动展现出了人性的光辉,但网络上的评论却并不全然正面。

两位网友表达了他们的愤怒和担忧:

那么,在此类紧急情况下,实施救援的市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李阿威及其他市民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善意的救援行为,即使造成一定的伤害或损害,只要其行为没有重大过失,将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游泳池管理方是否应对此类事故承担责任呢?

游泳池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如果游泳池管理方未能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足够的救生员、安全警示标志或救援设备),导致游客发生安全事故,管理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此次事件中,若调查发现游泳池管理存在疏漏,管理方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图文夏日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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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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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从业者,常年从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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