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2024年7月4日,赵丽颖女士诉李*(微博UID:6774739214)名誉权纠纷案被告李*依据(2024)湘0182民初148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向赵丽颖女士公开致歉。
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李*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多篇针对赵丽颖女士的博文,文字均为对赵丽颖女士的贬损内容,严重侵犯了赵丽颖女士的名誉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通过微博发布或转发针对赵丽颖的诽谤、侮辱言论,引发了其他网友的阅读,显然会造成赵丽颖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严重违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的主观过错明显,该行为属于侵害赵丽颖名誉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4月23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微博公开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发布期间为自对外发布之日起持续不少于 30 日;并赔偿原告赵丽颖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5000元。【详见:(2024)湘018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李*逾期未履行判决内容,赵丽颖女士遂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启动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现法院已对本案案款执行完毕,并依法于2024年7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本案被告李*致歉声明。
附:2024年7月4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李*致歉声明。
【来源: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