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螺蛳是在河流湖泊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水生物,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在国家保护的水产品范围内,对于在禁渔区内生长的螺蛳也是明令禁止捕捞的。记者7月2日从五河法院获悉,刘某某夫妻二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处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2023年8月26日2时许,刘某某夫妻在五河县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浅渡口水域,使用抄网捕捞螺蛳时,被五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螺蛳1000余千克。经鉴定,上述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害为8227.75元。

五河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某夫妻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故判决该对夫妻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15000元,并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破坏生态资源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费用8227.75元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大皖新闻记者 李勇 通讯员 五法宣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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