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郑某某、杨某、苏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5000元、3000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3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经营一家酒店,因生意不好就打起了“歪主意”,伙同被告人杨某、苏某某组织卖淫女在酒店内实施卖淫活动。郑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资金,负责酒店及卖淫女的全面管理;杨某受郑某某的雇佣对卖淫女实施考勤、纪律方面管理,在卖淫活动中对卖淫女进行安排、调度;苏某某受杨某某的雇佣负责招募卖淫女、为卖淫女结算工资,为卖淫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同时,杨某和苏某某还负责巡逻望风,防止公安机关检查。卖淫女卖淫所得收入与酒店均分,郑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杨某、苏某某组织多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苏某某是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八公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均认罪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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