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用人单位:
目前,北京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2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卫职健〔2024〕7号)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示各用人单位:
01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作业特点,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02
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03
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等,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向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对其采取救助措施。
04
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结合高温天气下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特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开展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方面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护自救能力。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希望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石景山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举报/反馈

北京石景山官方发布

2万获赞 6794粉丝
开设主体——北京市石景山区融媒体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融媒体中心
关注
0
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