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的张某与朋友在某砂锅粉店就餐时,因餐椅损坏,张某挪动餐椅时手指被夹导致指骨骨折。事后,张某找到砂锅粉店要求赔偿,但遭到砂锅粉店拒绝。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砂锅粉店老板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在店内受伤。如果是在店内受伤,张某当时就应该让该店赔偿医药费,而不是过了半个月才要赔偿。在此期间,张某也可能是在别处受伤。即使是在店内就餐,也不能证明是在其店里受伤,其店铺的餐椅没有问题。
张某提供了当天在砂锅粉店就餐的支付记录,以及当日就医的证明。但砂锅粉店老板还是认为张某是在别处受的伤。
为了查明张某是否在砂锅粉店就餐时受伤,办案法官及法官助理前往砂锅粉店所在商场调取了相关视频录像,并拍摄了餐椅照片。
由于砂锅粉店铺内无监控视频,在调取其店铺附近的监控视频后依然不能清晰地看到张某受伤的整个过程。但通过监控视频可知,张某于就餐当日11时45分站起离开座位到前台一直捂着手指,再通过电梯11时48分57秒开始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张某手指损坏,并听到朋友说“手指夹折了”等描述。
法院认为,砂锅粉店应按法律规定向就餐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的手指骨折是砂锅粉店的餐椅造成的。但张某作为成年人,在移动餐椅时手指夹在餐椅损坏的部位仍未发觉、正常就座,其本身存在疏忽大意,故张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砂锅粉店未能及时发现和更换损坏的餐椅,未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应承担80%的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明,如发票、收据、清单等,如发生争议,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同时及时就医,保留就诊所有证据材料,便于事后结算或诉讼举证。(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