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某药店店长和营业员明知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有关规定,且该药店不具备此类药品经营资质,仍在两个月内先后13次向吸毒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共计50盒,为掩盖其行为,甚至出具虚假电子处方……6月21日,最高检发布的“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提到了这起案件。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同时也是处方药品,经营此类药品必须经过许可,并审慎审查购买人身份及购买目的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但在2023年9月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审讯吸毒前科人员马某时,其承认自己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多次于道里区某药房购买氨酚曲马多,用于贩卖和吸食。哈尔滨市公安局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3月8日将该案移送至道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23年7月至9月期间,该药房店长吴某芬,店员门某、石某玉等三人,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且该药店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在无医疗处方、未核实购药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不在柜台摆放药品、拆除药品外包装、出具内容虚假的电子处方等方式,先后13次向吸毒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片共计50盒。
三人出售的氨酚曲马多片规格为12片/盒,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mg,三人贩卖的50盒复方曲马多片共含盐酸曲马多22.5g,折合海洛因共计0.5625g。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芬、门某、石某玉均有十年以上药店从业经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知道麻精药品管理规定及氨酚曲马多长期过量服用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从其出售药品的行为表现上看,三人将药品存于库中,不在柜台摆放展示,每次售药时均拆除药品外包装,将药片分散装入塑料袋中交付购买人,且在不核实购买人真实信息、病历的情况下向同一购买人频繁、超量售药,并存在出具虚假电子处方掩盖对外售药的行为。综上,可以认定三人对于氨酚曲马多出售对象系吸毒人员具有主观上的明知。
2024年3月27日,道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芬、门某、石某玉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4月11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门某、石某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针对该案反映出麻精药品被非法贩卖,相关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药品经营监管,全面排查整治麻精药品违规销售行为,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扫除从业人员法律政策盲区,保证新法新规落实到位。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在辖区内开展全方位法律宣传,并与区禁毒委建立联合会商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掌握全区经营曲马多复方制剂的零售药店70家,并对已立案的4家药店依法作出罚款处罚。检察建议制发后,辖区内无类似案件发生,促进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徐晴子 王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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