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意识到我的行为对所在国际组织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深感自责”。
19日,北京警方通报了“外交号牌车辆在朝阳区广信街与广泰东路十字路口处因停车引发纠纷”一事。此前嚣张地以“外交豁免权”为自己开脱的涉事女子余某低下了头,也于同日发布视频致歉。
事件至此暂告一段落,但有不少小伙伴仍不解,余某,到底有没有所谓外交豁免权?
16日,余某驾驶着挂有使馆车牌的轿车停在道路中间,导致堵车,她本人态度恶劣。
那么,她所驾驶的汽车,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呢?
根据2017年颁布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外交车辆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为满足在华工作、生活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境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外交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
因此,使馆牌照的车辆确实享有一定意义上的豁免权,包括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等。
但对于外交车辆驾驶人则另有明确规定。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外交车辆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有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对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对于“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则依法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
(一)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
(二)调查、询问驾驶人。
(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积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
(五)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涉嫌严重威胁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险为止。
基于此,就算余某驾驶的车辆享有外交豁免权,也并不意味着她可以无视法律,违法了一样要受罚。
除此之外,担任亚太空间合作组织(APSCO)秘书长的余某,本人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呢?
事实上,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都给予某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但此种优待并非某种个人“特权”。
1961年,联合国主持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其序言中强调:“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二)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三)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四)途经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五)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六)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但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与此同时,上述《条例》还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很显然,作为中国公民的余某,在道路中间停车并导致道路拥堵之举,并非执行公务。
不管从哪项条款来看,余某此举都不属于外交豁免的范畴。更何况,她是中国公民,还曾经是中国公职人员,更应该遵守中国法律。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对余某存在的治安违法行为,属地公安机关也已立为行政案件开展工作。
还是那句话: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什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交车辆管理办法》、外交部网站《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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