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游乐场,9岁的小樱与小伙伴两人玩着荡椅,兴致正酣时,小樱不慎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小樱家长悲痛欲绝,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诉至法院。
6月19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游乐设备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孩子家长自担40%责任。
上海一中院介绍,事发当日,吃好饭后,爸爸和奶奶带着9岁的小樱来到小区游乐场玩。期间,他们在小区微信群中询问是否有人下来一起玩耍。常和小樱一同玩耍的小可得知后欣然应允,小可父母见有小樱家长陪同,便没有一同前往。
不一会儿,四人到达小区游乐场,小樱和小可开始玩起各种游乐设备,小樱的爸爸和奶奶在不远处与邻居们悠闲地聊起天来。后来,小樱和小可两人独自玩起了游乐场里的荡椅。为了寻求刺激,两人并排站立在荡椅的脚踏板处,并将荡椅荡得很高。在两人玩得正高兴时,突然,小樱因无处抓握,从正在摆荡的荡椅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摆荡的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了地面与荡椅之间。小樱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小樱家长悲痛欲绝,遂将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告上法庭。
案件中荡椅有两处明显与国家强制标准不符,即:底部与地面距离过小;荡椅没有限位装置。也就是说,荡椅在安装时即在客观上存在重大安全缺陷,这是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小樱家长疏于监管,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小樱家长107.2万余元;驳回小樱家长其余诉请。
游乐设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问题,也就是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二是责任比例问题,各方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游乐设备公司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荡椅底部与地面的距离仅为94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所规定的400毫米;并且该荡椅无限位装置,摆动幅度不受限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中单侧摆动幅度不得大于45度的规定。如上所述,该荡椅并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相应缺陷是致使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小樱与小可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并不清楚,所以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小樱的家长,事发时在旁与人聊天,使两个孩子脱离其视线独自玩乐,未能尽到合理且必要的看护和监管职责,疏于履行监管义务,与小樱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而居委、物业和街道等主体,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游乐设备公司是该荡椅的销售商和安装商,因荡椅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并导致小樱死亡,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小樱家长自身存在监管不当的过错,可由此减轻侵权人游乐设备公司的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樱家长自担40%的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卢颖提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命可贵且脆弱,游乐设备的生产与安装应严格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孩童玩耍时家长应肩负起监管责任,履行注意义务,谨防此类伤害事件的发生,让孩童在安全的前提下快乐玩耍。
(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