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不得拒绝开具或添加不实内容,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员工有权索要离职证明并维护自身权益。
摘要由作者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有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正常情况下,员工离职时,单位应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如果遇到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况,需要分析具体原因。大部分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要么就是新员工尚未招聘到位,考虑到工作延续性,以拖延开具离职证明为手段尽量延长离职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要么就是单位因为与离职人员存在劳动争议,故意不给开具离职证明,从而给离职人员办理后续手续以及找新工作制造障碍。但不论是哪种原因,开具离职证明都是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只是记载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一个客观记录,只要员工满足离职条件,单位就应当出具,与单位是否与员工存在劳动争议、员工是否已完成工作交接等均无关联。而且,如果单位故意不给开具离职证明,给员工后续就业造成严重影响,单位有可能会被追究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屡见不鲜,有的单位甚至因此被前员工索赔几十万并得到了法律支持。所以,作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开具离职证明,避免产生后续法律风险。作为员工,离职时有权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如果单位拒绝开具,员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有的单位明知不能不开具离职证明,只能在离职证明的内容上做文章,比如:在离职证明上记载“该员工曾在本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并被处罚”之类的对员工不利的描述。此类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离职证明是用于证明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情况的证明性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中包括四项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离职证明的内容不是可以随便写的,离职证明只包含四项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除了这四项内容,单位不得在离职证明上再记载其他事项。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描述的内容不实,员工可要求单位承担名誉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对员工不利的描述给员工后续就业造成影响,员工可向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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