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央广网】;
近日,湖南武冈的唐先生向央广网反映,15岁的儿子在当地一家文身店内进行了文身,左胸前120平方厘米的“黑色菊花”文身图案让其对儿子的“升学”充满担忧。
唐先生表示,孩子就要中考了,此前他选好了湖南、四川等地三所职业学校,但向学校招生处咨询后,学校老师表示不招收有文身的学生。
6月6日,记者联系到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接到家长投诉后,他们已于5月15日对该文身店的经营者进行了问询并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调查,该文身店并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他表示,目前,行政处罚书正在走办案流程,根据相关条例会依法没收商家的违法所得。
不久前,北京市平谷区两家文身店因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处以1.6万元罚款。这一案件也是北京市首次运用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首案。
对于未成年人文身的问题,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文身文化”在部分未成年人群体中流行,不少地方的文身店唯利是图,偷偷给未成年人“开后门”,甚至文身店还是证照不齐全的“黑店”,而一些未成年人受限于各种条件,往往更倾向于选择这些店面。
文身店违规服务未成年人
唐先生的儿子今年15岁,读初中三年级。自从文身后,孩子总是穿着厚衣服,家里人一直没发现。直到5月份,天热起来了,每天孩子还是裹得严严实实,他觉得不正常,把他衣服领口拉开后,左胸上竟有一块“黑色菊花”文身图案。
唐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一份转账记录显示,去年10月27日,其儿子向一家名叫“A青丘刺青”文身店转账210元。唐先生表示,孩子文身共花费了300元,其中210元是微信转账支付,还有90元是现金支付。
支付记录(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发现孩子的文身后,唐先生前往文身店讨个说法。他表示,该文身店的墙壁上还挂着“未满十八岁禁止文身”的标语,这说明店家是知道不能给未成年文身的,但却向他儿子提供了文身服务。
唐先生告诉记者,他要求商家洗掉文身,但对方表示洗文身一次2000元,清洗干净需要3次,需要支付6000元。唐先生拒绝支付后,便向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唐先生介绍,5月18日,他和儿子前往武冈市中医医院进行文身诊断和清洗,总费用大概需要17000元,但商家拒绝支付。
武冈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6月11日,记者以未成年人身份向一些文身店咨询文身服务。其中,多个商家明确表示,他们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于长得比较像学生的顾客,他们会看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如果顾客还没满18周岁,他们会直接“劝退”。
不过,北京丰台一家文身店的老板告诉记者,如果不直接询问“没满18周岁是否可以文身”,一般店家不会查看证件,就自动默认顾客已经成年了。“如果专门问了话,为了不惹麻烦,商家都会回复不可以。”该商家说。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裴瑞彤律师表示,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商家应对产生的医疗费用,清理文身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还应依据实际情况,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皮肤科医生郑玲玲表示,文身属于医疗美容,直接从事操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美容主诊医师,而开展“去文身”的机构还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论文身还是洗文身都会对人体皮肤造成损害,发生感染或排异反应。”郑玲玲分析称,文身对无菌条件要求严格,如果去不正规的文身店或操作者的操作水平不规范,很容易引起感染。比如,创面红肿、疼痛、渗脓等症状。因为细菌感染,如果个人免疫水平较低,严重者可能引发菌血症,出现浑身发热等症状。同时,不卫生文身存在感染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风险,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郑玲玲表示,一些未成年人文身后又后悔了,但洗文身也会给人体造成二次创伤。目前,洗文身的常见方法是用激光消除,但激光针对某一种特殊的颜料,因此清洗起来时间较慢,需要多次才能清除。比如,文身用了黑色、蓝色、黄色等不同的调色,激光需要不停调整波长波短,使用不同的激光一点一点把针对性的色素颗粒粉碎,人体再把粉碎后残留的微小成分吸收代谢掉。而每次粉碎多少,人体又能吸收多少都是不可预料的。
曾有未成年人因文身而被学校拒收
相比对商家追责,唐先生更担心的是文身会影响孩子的升学。他说,孩子就要中考了,此前他就选好了湖南、四川的3所职业学校,但向学校招生处咨询后,学校老师表示不招收有文身的学生。
24岁的小艾告诉记者,当时他刚参加完高考,还是未成年人。“因为很多同学都文身了,我也没多想,就跟同学一起去文身了。”
因为文身,他曾与心仪的大学和职业“失之交臂”。因为他曾想报考警校,但这些学校不招收有文身的学生。如今,他非常后悔。
此前,未成年人文身入学遭拒就引发争议。据媒体报道,湖南益阳一名15岁的男生陈某,在成功考上高中后的暑假期间和另一个朋友看了电影,因为觉得电影里有文身的人物特别帅,“特别有社会气息”,于是两人前去文身。陈某文身的面积很大,除了文了一条花臂外,半个胸口上也是文身。结果文了花臂后,高中学校明确表示,他们不接收有文身的学生,想要入学必须要把文身洗掉。
裴瑞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应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未成年学生文身被取消入学资格的行为是违法的。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外,学校取消文身学生入学资格,除援引招生简章、报考须知等依据外,并无其他法律法规依据。“对于一些特殊院校和特殊专业,例如国防、警官学院等,根据其职业属性,报考对学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需要参照相应的体检标准,因此有文身无法报考并不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裴瑞彤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李静认为,不能将未成年人文身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这两件事混为一谈。未成年人文身和受教育权之间没有直接逻辑关系,除了一些特殊专业外,如果因为文身就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涉嫌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她表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作为一个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往往出于好奇心、彰显个性或者盲目跟风,不具备成熟的判断能力。因此,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引导,帮助青少年充分认识到文身的危害,一些商家也要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文身低龄化趋势明显
2017年,贵州警察学院的一项针对某成年管教所283名男犯的调查发现,文身人数占比高达64%。2020年,浙江省监察机关的一项调查发现,某市检察机关受理的363名涉罪未成年人文身比重为50.51%,涉罪未成年人初次文身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占97%,其中14周岁以下的占18.71%,文身低龄化趋势明显。
对于文身呈现出低龄化的现象,山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智库专家泰祺表示,首先,有些人把文身视为对自己的一种描述或表达,通过文身的方式向周围人传递自我形象、态度、期待等。加上网络、娱乐媒体等渠道宣传,让部分青少年群体也会出现效仿的行为。其次,进入青春期阶段的人际关系重心会发生变化,对同龄人、同伴间的相处更为在意。有些青少年认为,自己长大成人了,有自主权,有些青少年希望引起同伴的关注,通过文身的方式让自己看起来与众不同,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文身来显示团队属性,以获得认同感。
此外,泰祺还表示,未成年人文身不排除一时流行或冲动,因为好奇心,或者看到同龄人身上的文身,部分未成年人想要体验文身的感觉,或者进行炫耀,随着时间推移,这些人往往会后悔当时的行为。另外,值得关注的原因是,与(童年)心理创伤有关的文身行为,有些人通过文身为自己提供与伤痛告别的动力,帮助自己宣泄孤独感和负面情绪,这样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疗愈性,为伴有精神障碍及压力的当事人带来帮助。
在湖北国泰心理研究院院长杜洺君看来,未成年文身往往出于四种心理。一是可能出于纪念,对于某些深厚的情感、人物、事件,想要深深铭记和重视;二是昭示心理,青春期崇尚自由,需要彰显个性,而文身作为一种态度的外显,不需要言语的表达,在标新立异的同时,也借此得到他人的关注或认同;三是文身可能是与他人之间承诺,是一种社交的需求,表达彼此间的约定或团体的共识,目的是趋同和相互关系的确认,得到相互认同;四是受流行文化影响,有些人文身具有自我警示的意味,类似座右铭,被赋予特定含义和象征。
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郑晓边认为,对于青少年来说,往往是心理需要再加上环境诱因进而产生文身的动机,青春期学生的心理往往具有矛盾性,一方面随着生理发育的成熟,认为自己变得强大,想要彰显个性或者体现自己的社会地位与价值,但另一方面心理发育不足,缺乏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为了满足自己情感需要,吸引他人关注,会通过文身显示自己与众不同。另外,通过影视作品等获取的一些信息,会让青少年觉得文身代表了一种社会地位和权威性,将文身后觉得别人“怕他”,误认为尊重他,进而获得心理上的成就感。
未成年文身禁而不止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上海、江苏、浙江、海南等地以地方立法、人大决议、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以及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
2022年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为报告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马骐就报告中提到的“未成年人文身”进行了解读。
马骐表示,未成年人文身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孩子们心智尚不成熟,文身后容易被标签化,甚至步入歧途。
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是由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多名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现象,而很多人文身的地点就是在当地一家文身店,一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而且大部分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文身虽然与犯罪没有直接关联,但确实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而这个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的案例,也并不是孤例。
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了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未成年许某与某美容店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美容店未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龄并拒绝为未成年人文身,给许某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存在主要过错。许某父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及时劝阻并教育引导许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某美容店返还许某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督促监管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文身机构和市场经营主体、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起诉、审理涉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守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底线。网络、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相关文艺作品和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除相关部门强化监管外,郑晓边表示,满足青春期孩子的心理需求,需要家校社医协作,通过正常健康的渠道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
郑晓边认为,首先,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要积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尊重孩子的独立意识,满足孩子的心理需求,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控制孩子产生不良行为的诱因;学校要落实好中小学心理师资配备标准,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活动课,进行拓展训练和团体辅导,让孩子们在和谐友好的人际交往中学习,让孩子在学校能够找到存在感、意义感和价值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此外,还要统筹社会力量,优化社会心理服务支持,鼓励公益性组织机构开展公益性心理健康科普活动和个案咨询,完善医校协同机制,为维护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支持和保障。
记者:郭佳丽